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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破产的法律责任
责任编辑:东莞律师网    发表时间: 2016-12-05    阅读数:     打印本页  |   关闭窗口

企业破产的法律责任

 
 
大道法律网版权所有大道法律网版权所有大道法律网版权所有大道法律网版权所有大道法律网版权所有大道法律网版权所有大道法律网版权所有大道法律网版权所有大道法律网版权所有大道法律网版权所有   企业因经营管理不善,造成严重亏损,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应当依法宣告企业破产,企业破产,因上述企业责任人给国家造成重大损失,应当承担行政或民事或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规定:企业被宣告破产后,由政府监察部门和审计部门负责查明企业破产的责任。破产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对企业破产负有主要责任的,给予行政处分。破产企业的上级主管部门对企业的破产负有主要责任的,对该上级主管部门的领导人给予行政处分。

  破产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和破产企业上级主管部门的领导人,因玩忽职守造成企业破产,致使国家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破产企业的法定代表人、上级主管部门的领导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视情节应予以行政或刑事处分:
  一、隐匿、处分、无偿转让财产;
  二、非正常压价出售产品;
  三、对原来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
  四、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
  五、放弃自己的债权。

  人民法院在受理企业破产案件时,发现企业有巨额财产下落不明的,应当将有关涉嫌犯罪的情况和材料移送相关国家机关处理。

  破产企业的主要责任人没有上述的情形,不受行政、刑事处罚,但人民法院仍可建议限制其下列行为:
  一、限期其再次开办企业;
  二、限制其在规定的期限内不得承担公司的董事、监事、经理等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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