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介绍: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上海英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英雄集团)诉北京物美商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物美集团)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作出一审判决,判令物美集团停止销售侵犯英雄集团第248272号、第3256346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钢笔,并赔偿英雄集团经济损失103,350元。物美集团不服该判决,上诉至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后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驳回了物美集团的全部上诉请求。作为英雄集团的代理律师,反观该案的整个诉讼过程,如果英雄集团没有相对完整的知识产权架构,该案的维权成功并取得比较好的结果依然比较困难。现结合本案的诉讼过程,浅析企业知识产权架构的建立。
一、关于知识产权架构中的开发与引进。一般意义上来说,知识产权包括工业产权和著作权。作为企业来讲,取得或发生的方式主要是开发和引进。没有开发和引进,企业的知识产权架构的基础将缺失。
在知识产权的开发过程中,企业应完善产权关系及开发流程。对于合作开发者应确定明确的法律地位及期待利益的归属,避免不必要的争议发生﹔对于参与开发的员工除了通过制度进行约束外,应有相应的利益流程满足员工的期待值。确保权利没有争议是知识产权开发中的首要任务。在知识产权的引进过程中,企业应当结合企业实际并建立严密的引入流程。确认拟引入的知识产权适合企业需要是知识产权引入的重要前提,只有适合企业需要的知识产权才可以对企业的发展产生助推。严密的引入流程可以最大限度的保证引入的知识产权不存在瑕疵,存在瑕疵的知识产权会给企业增加很多不必要的成本。需要和没有权利瑕疵是企业知识产权引入不可或缺的两个条件。本案中争议的知识产权取得的非常清晰且不存在任何瑕疵。由于英雄集团知识产权的取得清晰明确,所以在诉讼过程中始终处于有利地位,主要的诉讼请求理所当然得到了支持。而物美集团则因知识产权引入过程中缺乏严密的引入流程保证,对英雄集团侵权的事实无可争议,在本次诉讼中只好接受败诉的命运。
二、关于知识产权的保护与维护。知识产权的保护与维护一般来讲从权利的取得到消失都是存在的。但是企业知识产权架构的建立过程中,知识产权的保护与维护是在权利产生或取得后必须采取的措施。
知识产权产生和取得后,企业需要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建立其权利保护的制度及反应机制,确保知识产权尽最大可能性的为企业发展助推。同时,知识产权的维护也同样重要。如果不进行有效维护,往往会因为自身的原因使权利失效或者造成不必要的对他人侵权。对于企业来说,因为自身的原因造成权利失效或对他人造成侵权,将严重背离知识产权架构建立的本意。
本案中争议的知识产权的权利人对其知识产权的维护做得比较出色。英雄集团第248272号注册商标专用权取得后的有效期是1986年4月15日至1996年4月14日,英雄集团的下属企业英雄金笔厂(原权利人)在有效期届满之前将该注册商标专用权续展至2016年4月14日,保证了该权利的延续性。
2002年3月,英雄集团的下属企业英雄金笔厂生产的英雄牌自来水笔被中国制笔协会评为“中国制笔行业名牌产品”。2007年9月,英雄集团生产的英雄牌自来水笔被中国国家质量监督检疫总局评为“中国名牌产品”,期间为2007年9月至2010年9月。英雄集团将这些与知识产权有关的荣誉证书都很好地保留起来,并在诉讼中予以出示,使得该诉讼过程中物美集团对于侵权的事实难以抗辩。
三、关于知识产权的协调和补救。无论知识产权架构中的保护与维护做得多么出色,发生知识产权争议依然是不可避免的。知识产权架构中的协调和补救主要解决的问题是知识产权争议。
协调主要是指知识产权的被侵权方,应采取最行之有效的方法来解决争议,确保把因权益受到侵害所造成的损失尽可能降低。以目前中国法律的规定,知识产权争议解决的方式包括行政处罚、民事和解与诉讼、刑事责任追究等三种方式。借助行政处罚或尽可能的民事和解在大多数情况下是行之有效的。作为权利人没必要为了其中一个争议深陷其中,避免讼累有时候不失为一个好方法。补救主要是指知识产权的侵权方,应争取共赢而非一死一伤甚至两败俱伤。在诉讼发生之前,一般的知识产权侵权责任落实的伸缩性是较大的,作为被侵权方没必要为了某一侵权承受讼累。积极补救,争取皆大欢喜的和解是需要很清醒的分析实际情况的。
以本案来说,对英雄集团和物美集团双方来说结果并非是最好的。从2007年4月6日英雄集团进行维权取证开始到2008年12月16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诉讼周期长达一年零八个月,英雄集团因一次维权耗费了20个月的时间,成本不可谓不高。而物美集团本来可以在诉讼不可挽回之前用终审判决确定的数额的一部分来解决该场争议,但结果是经济成本增加,商誉的损失更是不可挽回的!
综上所述,知识产权架构的建立主要包括知识产权的开发与引进、保护与维护及协调与补救。企业建立健全知识产权架构,以上三点缺一不可,且必须协调一致,方可把知识产权的资源转换为企业增长动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