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关于是否应当授予发明专利权的纠纷案件、关于宣告授予的发明专利权无效或者维持发明专利权的纠纷案件、关于实施强制许可的纠纷案件、关于实施强制许可使用费的纠纷案件,均由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作为第一审法院,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作为第二审法院。
(2)关于专利申请公布后、专利权授予前使用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的费用的纠纷案件,关于专利侵权的纠纷案件(包括假冒他人专利尚未构成犯罪的案件),关于转让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的合同纠纷案件,分别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和各经济特区的中级人民法院作为一审法院,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高级人民法院作为第二审法院.各省、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根据实际需要,经最高人民法院同意,还可以指定本省、自治区内的开放城市或者设有专利管理机关的较大城市的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其辖区内的上列案件。例如重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已被指定为审理上列案件的第一审法院。
(3)对于假冒他人专利情节严重的;违反专利法第20条规定,擅自向外国申请专利泄露国家机密情节严重的;专利局工作人员及有关国家工作人员衔私舞弊、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三种专利犯罪案件,则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9条的规定,由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的刑事庭审判。(刑事诉讼法第19条规定: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如果由被告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审判更为适宜的,可以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