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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员签字系履职行为 出现责任雇主承担
一男子受雇于他人,正常履职,给他人出具手续,结果却因为雇主失信,被他人一同告上法庭,要求其和雇主一同担责。2013年5月23日,黑龙江省虎林市人民法院对这起买卖合同纠纷案进行了公开宣判,判决被告郑恒给付原告陈峰尚欠沙石料款34050元;受雇于被告郑恒的被告孟升不承担民事责任。
2012年,郑恒因承包建设虎林市第三小学住宅楼工程,向陈峰赊购沙石料。至2012年10月14日,经结算郑恒共欠陈峰材料款44050元。郑恒因当时无钱给付,让其工地材料员孟升为陈峰出具材料统计单一份作为凭据,证实欠沙石料款44050元。2012年11月,经多次索要,被告郑恒给付材料款1万元,尚欠34050元始终未付。无奈之下,原告陈峰提起诉讼,要求被告郑恒和材料员孟升给付尚欠款沙石料款34050元。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孟升系被告郑恒的雇员,其遵照被告郑恒的指示为原告出具材料统计单的行为,后果应由雇主郑恒承担,被告孟升依法不应当承担该案民事责任。被告郑恒尚欠原告沙石料款34050元的事实,有其雇员被告孟升庭审时的当庭陈述以及孟升遵照被告郑恒为原告出具的材料统计单予以证实。原告与被告郑恒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成立,被告郑恒依法应履行及时给付欠款的义务。据此,法院作出了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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