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己车辆放到朋友开办的汽车租赁公司用于租赁,结果被他人盗窃。该车未投盗抢险,被盗损失谁应担责?2013年9月2日,黑龙江省虎林市人民法院对这起车辆租赁合同纠纷案进行了公开宣判,判决被告代阳阳赔偿原告唐林车价款40000元。
原告唐林与被告代阳阳系虎林市人,二人为相识多年的朋友关系。2012年2月23日,原告唐林从案外人纪伟处购买轿车一台,车价款为64800元。为了营利,同年6月18日,原告唐林找到了朋友代阳阳,商量该汽车放在代阳阳经营的汽车租赁部租赁,由被告负责向外出租,并支付给原告一定数额的车辆租金,但该车辆未向保险公司投保盗抢险。2013年2月29日,代阳阳发现其停放在公司楼下小区里的该车辆丢失,并向公安机关报案。因原、被告就车辆赔偿事宜协商未果,故原告唐林诉讼至法院,要求被告代阳阳赔偿车价款55000元。
在诉讼过程中,双方均认可该车辆丢失时价值为40000元,但被告代阳阳辩称自己并未与原告签订汽车租赁合同,汽车丢失被告没有过错,故不应该承担责任。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告将车辆出租给被告,供被告汽车租赁部经营使用,故双方形成车辆租赁合同关系,被告作为承租方,有义务妥善保管租赁物,现因被告保管不善造成车辆丢失,故被告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庭审中,双方认可丢失车辆的价值为40000元,故被告代阳阳应据双方确认的车辆价值给予原告经济赔偿。另外,该案涉嫌刑事犯罪,在公安机关将案件涉诉车辆依法追回后或找到犯罪涉嫌人,可由被告代阳阳对其损失进行追偿。鉴于上述情况,法院判决被告代阳阳赔偿原告唐林车价款40000元。(文中人物均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