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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订协议后发现卖家合同到期 诉至法院获支持
责任编辑:东莞律师网    发表时间: 2016-12-05    阅读数:     打印本页  |   关闭窗口

   周某在与王某签订了王某经营的体育彩票销售网点转让经营协议并支付了10万元的转让费后发现,王某与北京市体育彩票管理中心的合同已经到期,且王某没有转让权。故周某将王某诉至法院,请求返还其已经支付的10万元。北京市密云法院此前审结了该案,判决两人之间达成的协议无效,王某返还周某转让费10万元。

  2013年,周某与王某口头达成了王某在密云县某门面房设立的体育彩票销售网点转让给周某的协议,周某按约定支付了10万元转让费,但事后经了解,体彩专营店不得转让,但王某承诺其转让不受限制,经周某核查,王某与北京市体育彩票管理中心签订的合同已于2012年到期,且该合同中也有体彩专卖店不得转让的约定。但王某拒绝承认转让合同无效,拒绝退还转让费。王某称自己拥有该体彩网点的经营权,现在周某不想经营了,所以想反悔,而且周某没有到销售网点去经营,一直是自己雇人看门店,给自己造成了房租、水电费、雇人的工资等损失,故不同意周某的诉讼请求。

  该院审理认为,当事人订立合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彩票投注专用设备属于彩票销售机构所有,彩票代销者不得转借、出租、出售”。在本案中,周某与王某的转让协议违反了相关规定,应当认定为无效。根据合同法相关规定:“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故做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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