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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同居育子终分手 百万借款被判仍需偿还
责任编辑:东莞律师网    发表时间: 2016-12-05    阅读数:     打印本页  |   关闭窗口

 李某与一女子徐某非法同居并育有一子,近日,李某却因100万借条将徐某诉至法院,要求其返还借款100万元,徐某却持借条称曾借给过李某75万元,要求抵销债务。近日,北京市密云县人民法院审结了这起民间借贷纠纷,最终判决被告徐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李某借款一百万元。

  原告李某诉称,2012年10月23日,被告徐某因经营资金周转困难,从李某处借款100万元。李某通过银行转账给付借款后,徐某出具借条一张。后经多次索要未果,李某提起诉讼,要求徐某返还借款100万元。

  被告徐某辩称,其与李某原系同居关系并育有一子李某某。2008年初,徐某发现李某制作***,双方关系不受法律保护,遂与李某分居。在2011年时,经过北京市朝阳法院判决,李某某归徐某抚养,李某定期给付抚育费。徐某称,早在2008年7月3日,李某从徐某处借款75万元。之后徐某向李某索回75万元借款及其拖欠的抚育费,由于李某称徐某只有写了借条自己才会给钱,因此才有了徐某出具的借款100万元的借条。故徐某要求将75万元的借款及部分抚育费从100万元借款中抵销,抵销后返还剩余借款。

  在庭审过程中,李某表示认可2008年7月3日的借条由其书写,但否认收到借款75万元,同时还主张徐某还曾于2008年12月23日向其借款35万元,以此证明75万元借款不存在。对此,徐某否认35万元系借款。

  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某向徐某出借100万元,双方借贷关系成立并受法律保护。现李某催要此款,徐某应当返还。对于徐某是否曾于2008年7月3日向李某出借75万元,能否与借款100万元进行抵销这一问题,法院认为,虽然徐某提供了李某书写的借条,但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徐某向李某提供了75万元的借款,原因有三点,一是因为75万元系大额款项,徐某未进一步提供现金交付及资金来源的充分证据;同时,李某否认收到该笔借款;此外,通过李某提供的短信、35万元的银行转账凭证和借条可以确认,徐某曾于2008年12月23日向李某借款35万元。如果75万元借款存在且未还,其后徐某何以向李某借款35万元而非要求还款,对此,徐某也未能作出合理解释。故徐某关于其曾向李某出借75万元,应与该案借款100万元进行抵销的抗辩主张,法院不予支持。故作出综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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