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瞒丈夫借哥哥名义买房 兄嫂离婚分房产惹争议
责任编辑:东莞律师网    发表时间: 2016-12-05    阅读数:     打印本页  |   关闭窗口

  2008年,王华背着丈夫李成在市区买了一栋房子。为了不被丈夫发现,王华借用了哥哥王明的名义。王华万万没有想到5年后兄嫂闹离婚,嫂子竟然要分割自己的房子。为了保护自己的财产,王华诉至法院请求确权。2013年9月13日,江苏省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审理了此案,并判决:登记在王明名下的涉案房屋归王华、李成所有。

            同床异梦 妻子借哥哥名义买房

  王华和李成结婚已有二十年,因为李成家里做煤炭生意发家,王华便跟着婆家一起做生意。日子久了,在生活和生意上,王华跟婆家逐渐产生矛盾。王华隐隐感觉和李成走不到最后。为了给自己留条后路,王华决定瞒着丈夫在市区买一栋房子。选好房后,王华找到哥哥王明,双方签订了一份产权归属协议,约定“涉案房屋由王华支付房款,房主暂定名为王明,实际产权所有人为王华;产权所有人有权利随时收回产权,王明应无条件配合收回”。房屋买好后,该房屋一直由王华父母居住。

            兄嫂婚变 嫂子拒不返还房屋

  将房子放在哥哥名下的王华万万没有想到,5年后哥哥嫂子竟然会闹离婚。原来,早在2006年王明和妻子孙玲之间便产生了裂痕。2011年,王明离家出走了三年,回家后便要求和妻子离婚。自己为这个家庭付出了宝贵的青春,到头来却换来丈夫的抛弃,孙玲不甘心,一定要跟丈夫平分财产。协商财产时,王明把当初和妹妹签订的产权归属协议拿出来,说这涉案房子是王华的,不能分。但孙玲不相信,认为王明是在恶意转移财产。眼看着兄嫂的离婚大战烧到了自己的房子上,为了保护自己的财产,王华诉至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请求确权。

          法院判决 涉案房屋归王华夫妻共同所有

  经审理,法院认为,该案系房屋所有权确认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的相关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依法登记;不动产登记簿是物权归属和内容的根据,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因此,通常情况下,房屋所有权人应以房屋所有权登记为准。但是,房屋所有权登记是行政机关对不动产权属关系与状态的认可和证明,并不创设具体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此,是否享有对不动产的所有权,仍取决于当事人之间真实的民事实体法律关系。

  从该案权属登记过程中所有票据及权利凭证的占有来看,原告王华、李成向法庭提供了房屋所有权证书和国有土地使用证书、涉案房屋土地登记费、交易手续费、测绘费、徐州地方税务局现金完税证、徐州市财政局出具的房屋买卖费用、印花税票销售凭证、徐州市房地产估价单等票据,而被告孙玲却未能提供证明其拥有涉案房屋所有权的权利凭证,故从权利外观形式来判断涉案房屋应归原告王华、李成所有。

  从登记房主王明与原告王华之间签订的房屋产权归属协议来看,王明与王华系兄妹关系,双方在诉争房屋办理产权登记之前,就诉争房屋的权属作了明确约定,且在开庭时双方均对该产权归属协议真实性予以认可,孙玲对该协议提出异议,但未提供证据予以抗辩,故法院对该产权归属协议予以确认。

  从获得权利的基础来源来看,通常情况下,通过买卖方式获得房屋所有权要支付房屋价款,因此房屋由谁出资购买是认定房屋所有权归属的重要因素之一。根据原告提供的证据,可认定涉案房屋是由原告王华出资购买,被告孙玲辩称由王明出资购买,但未提供充分证据予以证实,且被告王明当庭陈述自己未拿一分钱,购房款全部由王华所拿,故法院对孙玲的辩称不予采信。

  庭审中孙玲对涉案房屋位于几单元都忘了,法院推断孙玲对自己房屋的陈述缺乏常识性和合理性,故对孙玲称涉案房屋归其所有的主张不予采信。

  最终,考虑到王华与被告王明系同胞兄妹关系并占有使用房屋的事实,且原告王华、李成所提供的证据能够形成比较完整的证据链,法院认为原告提供证据的证明力明显大于被告孙玲提供证据的证明力,故依法判决:登记在王明名下的涉案房屋归王华、李成所有。(文中人物均系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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