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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离婚后仍持有前夫病历 被诉侵犯隐私权
责任编辑:东莞律师网    发表时间: 2016-12-05    阅读数:     打印本页  |   关闭窗口

  小丽和小东离婚后,小丽仍持有小东的病历。近日,小东以侵犯隐私权为由,一纸诉状将小丽告上法庭。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经过审理依法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

  小丽和小东2009年通过网络相识,并很快坠入爱河。2011年两人登记结婚。婚后小东在夫妻生活中总是力不从心,经医院诊断为性功能障碍。经历长期的焦虑、争吵、冷战后,两人最终于一年后经法院调解离婚。离婚后小东希望继续与小丽交往并复婚,遭到小丽拒绝。小东多次到小丽单位及住处吵闹,并与小丽家人发生冲突,在一次冲突中,小东的眼镜被损坏。因不堪被小东纠缠,2012年7月,小丽用同事的手机给小东发送一条彩信,内容为小东的病历;2012年10月,小丽携两位朋友与小东在咖啡店谈判,提及小东病情,称不可能再和小东复婚;2012年12月,两人在小东单位门口发生纠纷,小丽将病历复印件摔向小东并称“你不是男人结什么婚”。小东认为小丽的行为侵犯了自己的隐私权及财产权利,多次在小丽家人住处张贴小字报,称小丽系骗婚行为,对小丽及其家人进行人身攻击。小东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决被告小丽归还原告病历,向原告公开道歉,赔偿配眼镜费用500元,并赔偿精神损失费20000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公民的病情和健康状况属于私人信息和秘密,被告在与原告离婚后仍持有原告病历,原告要求返还,法院应予支持。被告在双方婚恋纠纷中曾提及原告病情并复印原告病历,主要针对原告本人,并无故意向不特定的公众散布、传播的行为,依法不构成对原告隐私权的侵犯。原告张贴小字报对被告及其家人进行人身攻击,行为显属不当,其要求被告公开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失的请求于法无据,法院不予支持。原告眼镜破裂并非被告所为,原告要求被告赔偿,法院不予支持。秦都区法院遂判决:被告小丽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小东病历原件;驳回原告小东的其他诉讼请求。(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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