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住淮南潘集农村的原告杨女士和被告董先生于1995年夏天经人介绍相识,同年秋天开始同居生活,双方于2009年9月2日在民政局办理了结婚证,均系再婚。双方同居时,董先生有一个儿子,当时只有2岁,后一直随二人生活至今;杨女士与前夫生有一子一女,离婚时,孩子归前夫,抚养费自理。杨女士与董先生于2002年又生育一女,读小学五年级,现已12岁。双方婚后由于互不信任,相互猜疑,经常发生吵打,杨女士起诉到法院,要求与董先生离婚。庭审时,由于双方均要求抚养二人共同生育的女儿,对此,法庭在庭审后征求了孩子的意见。女儿表示愿随母亲生活,并向法庭书写了随母生活的书信。
法院审理认为,杨女士要求离婚,董先生表示同意,可认定夫妻感情已经破裂,故准予双方离婚。离婚时,双方均要求抚养女儿。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父母双方对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应当考虑该子女的意见。可见随父随母生活应由孩子自行决定,由于女儿表示愿随母亲生活,有其写给法院的书信为证,从有利于子女的身心健康、保障子女合法权益的角度出发,法院尊重孩子的意见,将女儿判归杨女士抚养,董先生每月给付抚养费200元,至子女独立生活时止。原、被告对该判决均表示服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