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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买车登记女方名下 分手后男方索款获支持
责任编辑:东莞律师网    发表时间: 2016-12-05    阅读数:     打印本页  |   关闭窗口

 
 
  一对夫妻,婚前男方买车登记在女方名下,离婚后男方要求女方返还车款,女方却以是赠与为由而拒绝,2013年5月20日上午,广西河池市金城江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判决由女方返还车款给男方。

  2011年10月25日,家住河池市金城江区江北路的宁小刚与南丹县城关镇的岑秋艳经过4个多月的恋爱后,来到金城江区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前在双方的恋爱期间,宁小刚支付65800元购买了一辆小轿车,然后将车辆登记在岑秋艳名下,并交由岑秋艳使用。二人结婚后,因婚前相互了解不充分,导致双方经常为生活锁事争吵打闹,2012年3月17日,岑秋艳觉得难以忍受这种打打闹闹的夫妻生活,遂将宁小刚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准予其与宁小刚离婚,后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离婚协议。

  由于离婚时,双方未对宁小刚婚前购买交由岑秋艳使用的小轿车进行处理,宁小刚在离婚后多次找岑秋艳,要求其返还购买该轿车的车款,对此,岑秋艳却认为,此车是婚前宁小刚给自已送的,是赠与行为,遂以此为由拒绝向宁小刚返还车款。2013年3月4日,宁小刚在岑秋艳始终不肯给其返还车款的情况下,一纸诉状将岑秋艳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岑秋艳返还婚前所购买车辆的车款。

  金城江区法院受理该案后,经过开庭审理,查明案件事实后发现,虽然原告在婚前购买了一辆小轿车并将车辆登记在被告名下由被告使用,但该车首付款65800元系由原告支付,余款则通过银行贷款来支付,而银行贷款则由被告全部予以支付,即该车实为原、被告婚前的共同共有财产。至于被告辩称,原告婚前购买车辆后登记在被告名下是原告的赠与行为,对此,法官认为,赠与行为是单务法律行为,该案原告对赠与又不认可,且被告亦无相关证据证实原告支付的首付款是原告赠与被告,故对被告的这一抗辩解理由法院不予采纳,据此,法院依法作出了判决,由被告岑秋艳返还给原告宁小刚购买车辆的首付款658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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