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12月,张莉、李杰(化名)二人经介绍相识,于2012年3月闪婚。张莉诉称,婚后两人从未有过夫妻生活,起初自己并未在意,然而结婚半年多双方仍未有夫妻生活,原告劝被告到医院检查,被告却以各种理由拒绝。另外,婚后被告时常不告知家人神出鬼没,原告对其社会活动一无所知。2013年2月15日,原告回到娘家居住至今。张莉认为由于双方婚前缺乏足够的了解,导致畸形婚姻的发生,致使原告精神受到伤害。请求法院判决离婚,并判令李杰赔偿自己精神损害抚慰金5万元。
丈夫李杰辩称,婚后自己要求与妻子过性生活,妻子拒不接受,考虑到妻子可能一时不能接受夫妻生活,自己就只有等待着妻子慢慢适应,一味迁就妻子。为了与张莉结婚,自己花费了大量的财力置办婚礼,现妻子以双方无性生活为由要求离婚实属无理,自己不能同意。
最后,丈夫李杰出示了医院的诊断证明及检验报告,证明自己生理机能正常,双方均无异议。法官经审理认为,原,被告虽相识时间较短,但婚后感情尚可。通过医院检查,被告并无法律规定的禁止结婚的疾病,原告认为被告婚前隐瞒了疾病,婚后夫妻之间性生活不和谐从而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理由不能成立,故原告要求离婚的请求法院不予支持。原告要求被告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请求也无事实和法律依据,其精神损害抚慰金赔偿请求亦不能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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