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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居找“小三”,也犯罪?
责任编辑:东莞律师网    发表时间: 2016-12-05    阅读数:     打印本页  |   关闭窗口

分居找“小三”,也犯罪?
王某与妻子章某结婚25年。2007年,王某向法院提出离婚,理由是夫妻感情不和。后因证据不足,经判决不准二人离婚。判决后,王某与章某一直处于分居状态。2009年3月,王某再次向法院起诉,要求与章某离婚。
“他在外面有其他女人,跟我离了,然后跟她结婚。”一审开庭时,章某不同意离婚,并反告丈夫涉嫌重婚罪。法院经审理查明,章某所说属实,王某确实与另一女子以夫妻名义生活。经二审,法院最终以重婚罪,判处王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东莞律师说法:
王某在婚姻关系尚未解除的情况下,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违背了夫妻之间的忠实义务,严重伤害了其与章某之间的夫妻感情。王某的重婚行为对导致夫妻感情最终破裂并离婚,存在重大过错。根据《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 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同时,根据《婚姻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重婚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章某作为无过错方还有权提出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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