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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案件缺席审判的若干法律问题
责任编辑:东莞律师网    发表时间: 2016-12-05    阅读数:     打印本页  |   关闭窗口

    离婚案件缺席审判的若干法律问题


                 
     被告经传票传唤拒不到庭

    依据《民事诉讼法》130条规定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离婚案件可以适用该条,对被告拒不到庭的离婚案件可以缺席判决。对于下落不明的被告,可以公告送达,然后缺席判决。

        离婚案件能否缺席判决

      缺席审理需要原告提供证据以证明夫妻感情已经破裂,如原告仅仅陈述夫妻感情破裂,而没有拿出充分的证据,法院仍不会判决离婚。如果原告拿出合法、真实、有关联的证据,而被告缺席,法院一般会认定原告的证据,进而判决离婚。如果被告提交了答辩意见而拒不到庭的,缺席审判时要参考被告的答辩意见。
     

       缺席判决离婚,子女和财产问题如何处理

       司法实践中,一般可根据审判时子女抚养的现状,从有利于子女成长的角度,判决子女归哪一方抚养。对于财产,不宜判决分割,一般只判决财产由原告保管。被告事后可以另行起诉分割财产或变更抚养权。
      有时原告为了逃避某些义务,故意不提供被告的下落,导致缺席判决,甚至判决离婚,而法律规定,对生效离婚判决不服的不能提出申诉。错判就错怕了,无法挽回,这样规定的目的是,维护婚姻和社会的稳定。比如,在上述情形下,原告离婚后又和他人结婚,如果被告出现申请撤销生效离婚判决,那么必然出现原告与他人结婚的法律效力问题,这会引起一连串的婚姻家庭问题。
     无论被告怎么思考,最好出庭应诉,如确实不方便出庭,完全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庭,甚至邮寄答辩状,明确、充分表达自己的意图,以配合法院工作,同时也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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