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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离婚诉讼期限
责任编辑:东莞律师网    发表时间: 2016-12-05    阅读数:     打印本页  |   关闭窗口

 1)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一百五十九条规定,一般国内普通婚姻案件若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应自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应自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但人民法院审理涉外民事案件的期间,不受上述期间限制。
  2)送达期间:对于国外一方送达诉讼文书,若顺利送达则较快,否则人民法院采取邮寄或公告方式,则需六个月。
  3)答辩期:三十日
  4)上诉期:三十日
  5)若缺席审理,则裁判文书应公告送达,公告期六个月。
  综合起来,上述期间累计加起来已经是很漫长了,如果对方在诉讼中不配合,故意利用法律程序拖延的话,这个期限还会延长,但是原告一方也不是并无办法,对于有经验的律师也可以利用法律程序紧扣每一个环节,以达到尽量缩短时间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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