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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不到庭的离婚案怎么办?
责任编辑:东莞律师网    发表时间: 2016-12-05    阅读数:     打印本页  |   关闭窗口

被告不到庭的离婚案怎么办?
      2000年我丈夫外出打工,他以工作忙为由,有时一年也不回家,就是回到家中,也经常为一些琐事挑起纠纷,与我争吵不休。这种日子一直持续到2002年,我觉得我们之间的婚姻再也没有维系的必要了,我想提出离婚,丈夫不知在哪儿?请问,我该到哪个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我听说离婚诉讼必须双方都到庭,法院才能判决,如果我丈夫不到庭,法院该如何处理?

      律师:第一,你应当向你的住所地的基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2条的规定,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你丈夫已离开其住所地超过一年,离婚诉讼的提起应以原告住所地为离婚案件管辖地。第二,关于在离婚诉讼中,原、被告双方在法院开庭时必须到庭,此说法是正确的。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离婚案件的原、被告双方在法院开庭时,除本人不能表达意志的以外,均应到庭参加诉讼,确有特殊情况无法出庭的,必须向法院提交是否同意离婚的书面意见,该法虽然有离婚诉讼有双方都必须到庭参加诉讼的规定,但并不意味着如果一方不到庭参加诉讼,另一方的离婚诉讼就得不到法院的支持。《民事诉讼法》规定和缺席判决制度和公告送达制度,仍可以维护另一方的请求离婚权利,在实践中,存在着大量夫妻感情已破裂,已无和好可能,但一方为了不离婚而下落不明,使得婚姻关系长期处于不稳定状态的情况,为了保护另一方要求离婚的诉权,《民事诉讼法》规定,被告经两次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法院可以缺席判决;对有关法律文书的送达可采用公告送达的方式,即受送达人下落不明的,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综上所述,对不出庭应诉的被告,法院的处理程序是:首先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传票、应诉通知等法律文书,如果公告期满后,被告未应诉,也视为被告接到传票传唤,如无正当理由不到庭的,法院可作出缺席判决。这样,离婚诉讼原告方的合法权益就可以得到保护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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