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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律师谈离婚案件的重点难点问题
责任编辑:东莞律师网    发表时间: 2016-12-05    阅读数:     打印本页  |   关闭窗口

离婚律师谈离婚案件的重点难点问题
 
       离婚案件说来简单,以下就做一个总结给一些年轻律师作为参考,但请记住法律的规定是死的,不能死套法条.年轻律师想要为当事人达到最大利益必须活用法律,在整体全面分析案情后,在不违反法律规定的情况下,甚至是利用相关法条来达到自己的诉讼目标,有些技巧要自己多琢磨,对案件保持全局观。以下就谈谈离婚案件中的重点难点问题,以提高对离婚案件的全局观:
 
     离婚诉讼中,重点难问题首先是如何确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
     起诉一方负有举证责任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而答辩一方如不想离婚,则要积极举证,夫妻感情尚未破裂,仍有挽回余地。
     我国《婚姻法》有关规定和司法实践来看,法院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主要根据以下两点:
     一、是2001年《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即规定在重婚或同居、家庭暴力、虐待或遗弃、赌博吸毒恶习、分居这四种情况下,应当判离。
     二、是1989年12月《最高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的14个标准,这14个标准的具体内容,也就是起诉一方应根据实际情况积极举证的。
     一般来说,第一次离婚诉讼时,如果没有以上二个法律规定必须或可以判离的情况,法院一般不会判决离婚的,会给双方一次和好的机会。如一方坚持离婚,须要在第一次判决生效半年后,第二次提起诉讼才可能判决离婚。
 
      第二点,关于孩子直接抚养权归属问题,如何认定哪一方抚养孩子更有利于孩子的成长;
      关于子女抚养权的归属,《婚姻法》三十六条及最高院在1993年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确定了子女归属的几个原则:
      一、确保孩子健康成长的原则;比如,住房情况、收入情况、思想品德情况、身体情况都是考虑因素。
      二,哺乳期内子女归女方的原则;
      三,十周岁以上,尊重子女本人意见;
 
      第三点,关于夫妻共同财产如何分割;
     这是离婚案件中最重要的问题,目前司法实践中的,很少有离婚双方对夫妻财产的确定一致,婚姻维持时间越长,共同财产与婚前财产越难确定。
     分割共同财产,首先要确定哪些是夫妻共同财产,哪些是一方个人婚前财产。
     一:共同财产的范围有哪些。《婚姻法》第十七条以列举方式列出了应该定性为共同财产的范围,从实践来看,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房产,不动产,以市值分割,一般包括装修;
    家具电器;
    存款,一般以余额分割为主,如果有证据证明有恶意转移隐匿的情况,以查实的为分割基数;
    股票:以资金账户和股票市值的总额计算。
    公司、企业股权,以所占股份比例及公司所有者权益的净值计算。
    其它可计数的共同财产。
    二:共同财产分割的原则。即平分基础上,参照财产来源、本着照顾无过错方权益、照顾女方以及对家庭做出较大贡献一方。
 
    最后是关于无过错赔偿及精神赔偿的有关规定。
    《婚姻法》四十六条,对于无过错方可提出精神赔偿的范围和种类有了一个明确的界定,即只有重婚、同居、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四种情况,无过错方才可以提出精神赔偿。对于赔偿标准,高院的解释是参照《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的若干问题的解释》,但实际赔偿数额根据当事人自身的条件状况,以及精神损害 是否有严重后果,赔偿数额从几千元到数万元不等。司法实践中,法院支持的精神赔偿费因各地经济水平不同,以及当事人的经济状况不同,从数万元到百万元不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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