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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认定《婚姻法》规定的分居二年的事实
责任编辑:东莞律师网    发表时间: 2016-12-05    阅读数:     打印本页  |   关闭窗口

如何认定《婚姻法》规定的分居二年的事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两个必须要件是:1、因感情不和;2、分居满两年的。
    “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的“两年”时间的计算方式:
       一、从提出离婚的夫妻二人共同认可的最后一次同居的第二天起计算,到提出离婚诉讼(向人民法院递交诉讼状)的当天止;
    二、分居时间应连续计算。如果分居后又同居,应从同居后又分居的时间重新计算,前面的分居时间终止,也就是说,分居的时间应当连续计算,不应把前后几次分居的时间累计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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