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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查婚外情的必要性合法性
责任编辑:东莞律师网    发表时间: 2016-12-05    阅读数:     打印本页  |   关闭窗口

调查婚外情的必要性合法性   

  取得婚外情证据,也就是人们说的“捉奸在床”的证据,《说文》里面解释“奸,犯淫也。”英文叫做capture the persons who are in adultery,这里的被“捉”之人主要是与他人同居、通奸、嫖娼等发生非法男女关系的已婚一方。

中国人似乎特别喜欢“捉奸”,我的私人信箱里收到好几封垃圾EMAIL,都是所谓调查公司调查婚外情的,本律师对此嗤之以鼻。中国人似乎特别喜欢“捉奸在床 ”,体现了我们大汉民族文化传统和习俗中的愚昧、野蛮、对人格和隐私权利的不尊重。不过既然非法的调查公司的婚外情调查轰轰烈烈,那么本文谈谈婚外情调查的必要性和合法性 。

一、婚姻一方为什么要调查婚外情的心理原因?

1、处于报复对方,让对方名誉扫地的心理;

2、向他人证明对方有过失,是“负心人”,博取他人同情;

3、取得证据,以便在离婚诉讼时候获得婚姻损害赔偿。
 

二、婚外情调查是否侵犯他人隐私权?

司法解释以保护名誉权的方式对隐私权进行保护,什么是隐私权?一般认为是个人信息和质量、私生活状况有保密、合理利用的权利,不经过本人同意任何人都不得刺探、调查、披露、利用、公开,一旦侵犯他人隐私权,被侵害人可以通过名誉权诉讼要求对方停止侵害、赔礼道歉,甚至可以赔偿精神损失。

那么对婚姻另一方的婚外情进行拍摄拍照的是否侵犯了配偶及“第三者”的隐私权?

(一)看取得证据的地点

1、取得婚外情证据的地点在调查人的自己家中

此种情况一般不构成非法闯入和侵犯公民住宅,而且配偶一方也有权知道另外一方的忠诚度,等于如果你结婚,那么你就得放弃自己的部分隐私权。

2、取得婚外情证据的地点在宾馆、“第三者”家中等非公众场合

如果擅自闯入强行取证,可能会:

A、非法侵入公民住宅;

B、侵犯“第三者”的个人隐私权;

C、如果对他人采用强制措施的,还可能涉及非法拘禁罪;

D、对他人殴打的导致伤害的,可涉及故意伤害致人轻伤罪。从“有理”到“有罪”。

3、在公众场合调查婚外情的情况

在公园、咖啡馆等公共场所取证的,视为行为人对自己的隐私权进行了放弃。

(二)看取证手段的合法性

1、采用的取证器械要合乎法律规定

比如有些调查公司声称的采用******************************等间谍摄氏对对方进行拍摄的,属于不合法的取证方式,即使是公安机关采用间谍设备拍摄的证据都不能用于定案证据,何况是非法的调查公司。

2、采用的调查手段要合法

不能采用非法盯梢、强制拍照拍摄等方式取证,更不能限制他人人身自由。

(三)取得证据后的使用方式

对调查取得的证据不当使用的,尽管取证手段合法,也会侵犯他人隐私权。

不当使用主要指在不相关的人面前展示获得的证据,把证据公开场合展示等等,但是提交给法院和律师不算侵犯他人隐私权。
 

三、取得了婚外情的证据是否一定能获得婚姻损害赔偿

只有符合《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无过错方才有婚姻损害赔偿的权利,主要是过错方重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实施家庭暴力的、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婚外情取证主要针对“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而符合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必须是过错方和第三人有稳定的共同居住生活的事实,而不是几张照片、一段录像,一般认定同居的必须连续同居三个月以上,这是广东高级人民法院的规定,也是法学界的比较流行的观点。

所以即使取得婚外情证,也未必获得法院的支持,具体请查询2002年《上海法院案例精选》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张建芬诉朱德扬离婚纠纷一案”,原告要求有婚外性行为的被告进行精神损害赔偿的请求被法院驳回。
 

四、精神损害赔偿的数额为多少

上海地区的法院对精神损害赔偿的数额一般控制在5万元人民币以下,本人所查询到的的婚姻损害赔偿案例都是数千到一万左右,没有听说有赔十万、二十万的。倒是法官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非过错方进行了照顾,我所经手的案件中,有法官分给非过错方其地段较好的房子,给过错方地段较偏僻的房子,尽管数套房屋的评估价类似,但潜在升值空间绝对不同。

花数万巨资去进行婚外情调查在经济上未必合算,如果发现对方有过错行为的,受害人在平时应当注意收集家庭共同财产的证据和线索,防止对方积极转移财产才是较好的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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