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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人员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
责任编辑:东莞律师网    发表时间: 2016-12-05    阅读数:     打印本页  |   关闭窗口

哪些人员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
 

   1985年4月10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1985年4月10日公布、1985年10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规定:

   下列人员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 
  (一)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 
  (二)继承人、受遗赠人; 
  (三)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
   最高人民法院1985年9月11日发布的《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明确:继承人、受遗赠人的债权人、债务人,共同经营的合伙人,也应视为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厉害关系,不能作为遗嘱的见证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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