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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酒行人"误入"五环主路 两车连撞引发命案
责任编辑:东莞律师网    发表时间: 2016-12-05    阅读数:     打印本页  |   关闭窗口

 
 
    2012年7月20日晚22时许,醉酒后的白先生“误入”北京北五环主路,接连被两车相撞,造成死亡。近日,死者白先生的妻子郭女士及两个女儿将两辆车的司机、车主及保险公司诉至法院,索赔各项损失106万余元。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定于2013年5月31日上午9时公开开庭审理该案。

  2012年7月20日22时27分许,在北五环内环主路1943号路灯杆处,史先生驾驶京N牌照的别克轿车由西向东行驶时,车辆右前部将步行进入主路的行人白先生撞倒,行驶1.6公里后停车报警。后车李先生驾驶京P牌照的高尔夫轿车由西向东行驶,车辆前部、底部与倒在路上的白先生再次接触,事故发生后,李先生驾车驶离现场。事故造成白先生死亡、两车损坏。2012年8月9日,交管部门将李先生查获。

  北五环为封闭机动车专用道,事故现场东侧设有过街设施,且五环路各入口均设有禁止行人通行的标志。事后,交管部门对白先生血液中的酒精含量进行了检测,结果为206.7mg/100ml。经查,史先生、李先生均有合法的驾驶资格,所驾车辆也已按规定定期检验。根据尸检结果,白先生符合重度颅脑损伤合并创伤性休克死亡。

  交管部门分析事故形成原因为:白先生横过道路未走过街设施;史先生未安全驾驶且发生事故后逃逸未立即停车,保护现场,抢救受伤人员;李先生未安全驾驶且事故后逃逸未立即停车,保护现场,抢救受伤人员。最终,交管部门认定在第一起事故中,史先生、白先生为同等责任;在第二起事故中,史先生、李先生为同等责任,白先生无责任。

  死者白先生的妻子和两个女儿将史先生及车辆所有人、李先生及车辆所有人、两辆车投保的保险公司人保北分公司金融街营业部、太平洋北分公司共同诉至法院,认为史先生、李先生在事故中负有重大责任,造成白先生直接死亡的严重后果,给其三人造成巨大精神伤害,而两辆车的车主作为所有人,应与肇事司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两车投保的保险公司则应在保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故索赔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误工费、被抚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损失1067421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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