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朋友酒后驾车身亡 同饮者未尽照顾义务均担责
责任编辑:东莞律师网    发表时间: 2016-12-05    阅读数:     打印本页  |   关闭窗口

   好友之间饮酒后应相互关照,尤其注意不能让朋友酒后再去开车。近日,河南省襄城县人民法院审理一起侵权责任纠纷,原告李丽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判令丈夫生前的四个好友连带赔偿原告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失费。最终法院判决由四被告对原告的损失承担20%的赔偿责任,共计77809.60元。

  原告李丽之夫杨晓东与四被告张鸿、王聪、李虎、赵乐系朋友关系。2012年11月17日下午5点左右,杨晓东与四被告相约一起吃饭喝酒,席间杨晓东与四被告共喝了4瓶白酒,其中杨晓东喝了大约7两酒。吃完饭后杨晓东驾车把四被告先送回家,后在驾车回家的途中发生交通事故身亡,肇事车辆逃逸。

  襄城县法院经审理认为,过量饮酒会对身体造成伤害是一个基本知识,酒后驾驶车辆更是违法行为。本案死者杨晓东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在与本案四被告一起饮酒后又驾驶车辆,致使发生交通事故身亡,对该损害结果的发生,自己应承担主要责任。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四被告作为共同饮酒人,明知杨晓东驾驶有车辆,在杨晓东饮酒时没有对其进行劝阻、制止,酒后也没有对其护送或通知其家人,却轻信危险可以避免,没有尽到合理限度内的安全保障义务,在主观上对杨晓东的死亡存在一定的过错,对杨晓东死亡结果的发生应承担次要责任。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文中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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