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女士在北京某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商贸公司)处购得了一辆东风本田汽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田公司)生产的本田思威牌小型普通客车。但该车行驶中发生重大事故,在气囊未能打开的情况下,造成两死一伤的重大车祸。为此,徐女士将本田公司和商贸公司诉至法院,要求二者连带赔偿各项损失8000元。日前,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已正式受理此案。
原告徐女士起诉称,2012年9月23日,韩先生驾驶原告的思威牌小型普通客车,在国道109线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车辆倾斜后连续翻滚。经司法鉴定所认定,事发时,该车安全气囊全部未开启,车门全部能打开,四车门门锁全都完好。2012年11月10日,原告持上述鉴定意见书到销售该车的商贸公司处反映情况,对思威牌小型普通客车的产品设计和产品质量表示质疑,要求其和本田公司对该车进行全面技术鉴定,特别是对安全气囊全部未开启的原因,四车门门锁全都完好但车门全部能打开,二死一重伤均系甩出车外所致的原因,给予详尽的技术说明,并给以书面答复。商贸公司和本田公司于2012年11月13日当面向原告承诺,以向客户和受害人高度负责的精神,满足原告要求,原告为此办理了到事故发生地进行车辆技术鉴定的相关委托手续。2013年1月9日,商贸公司和本田公司出具了书面答复及技术说明,并承诺愿意本着人道主义精神对事故车辆进行置换或修复。但当月11日,商贸公司和本田公司电话告知原告,其车辆不存在任何品质问题,不同意对驾乘人员伤亡承担任何责任。
原告徐女士认为,商贸公司和本田公司有义务对其产品设计和质量负责,在承诺对造成驾乘人员伤亡的车辆的设计和质量进行全面技术鉴定的情况下,有义务对车辆进行全面技术鉴定。商贸公司和本田公司的行为,漠视消费者的生命安全,无视消费者的权益,对已经造成人员重大伤亡的事故车辆是否存在缺陷的技术鉴定不予作为,且在没有对车辆进行技术鉴定的情况下,即贸然得出车辆不存在任何品质问题的结论,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故起诉至法院,要求二被告赔偿自己的经济损失8000元。
目前,该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