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2008年度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计算标准
责任编辑:东莞律师网 发表时间: 2016-12-05 阅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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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2008年度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计算标准
广东省公安机关2008年度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有关项目计算标准
各市、县公安局:
根据广东省统计局提供的统计数据,我厅制订了《广东省公安机关2008年度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有关项目计算标准》,现将该标准印发给你们。从2008年5月30日零时起至2009年5月29日24时所发生的道路交通事故,均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3〕20号)规定的赔偿项目和计算方法,适用本标准计算人身损害赔偿。
广东省公安厅
二OO八年五月二十三日
附表:2008年度交通事故赔偿标准(广东省)
广东省公安机关2008年度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有关项目计算标准
序号
项目
标准
说明
一
城镇居民人均 可支配收入(元/年)
计划单列市
深圳
24870.21
采用新的统计口径
经济特区
珠海
19290.1
汕头
11716.27
一般地区
17699.3
二
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元/年)
5624
三
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元/年)
计划单列市
深圳
18752.87
经济特区
珠海
17422.11
汕头
9987.4
一般地区
14336.87
四
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元)
4202.3
五
城镇.、国有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元/年)
计划单列市
深圳
58347
经济特区
珠海
48954
汕头
26352
一般地区
36396
六
住宿费(元/天)
150
省财政厅“粤财行[2007]229号”文规定
七
伙食补助费(元/天)
50
省财政厅“粤财行[2007]229号”文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