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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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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生劳动争议后应当如何解决?
责任编辑:东莞律师网    发表时间: 2016-12-05    阅读数:     打印本页  |   关闭窗口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第六条规定,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应当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协商不成的,可以向本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劳动争议处理过程中,当事人不得有激化矛盾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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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劳动争议仲裁程序是指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处理劳动争议案件的法定步骤和方式。

    根据《劳动法》第八十三条以及《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第三十条的规定,劳动争议案件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应当同时具备以下三个条件:

    (1)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当事人之间的劳动争议进行了仲裁,并且依法作出了仲裁裁决书;

    (2)当事人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仲裁裁决不服;

    (3)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期限是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

    劳动争议仲裁是提起劳动争议诉讼的必经程序,用人单位或劳动者未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不得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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