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离婚时房屋产权的分割比一般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问题要复杂得多。因为对于多数人来说,房屋只有一套,而且是大多数人在离婚时最有价值的财产。离婚时的房屋分割问题,既涉及到双方当事人的切身利益,又涉及到家庭其他成员的利益。解决好离婚时的房屋分割问题,是保障离婚自由、保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的需要。
夫妻共同财产中的房屋,既包括夫妻双方从房地产市场购买的商品房、经济适用房、私有房屋,也有夫妻双方根据房改福利政策购买的公有房屋。对夫妻共同财产中的房屋价值及归属问题产生争议时,首先应由双方进行协商,如果无法达成协议,再由法院根据双方及财产的具体情况,进行处理。东莞离婚律师总结了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形:
(l)对双方均主张房屋所有权并同意竞价取得的,应当准许。
由于夫妻财产共同制为共同共有而非按份共有,再加上目前我国城镇居民住房相对紧缺,而房屋通常又具有升值潜力,因此,在实际生活中,大多数夫妻离婚时均主张要求房屋所有权归其所有。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双方都同意采取竞价方式处理房屋所有权归属的,人民法院可以召集双方当事人,以公开竞价的方式,由出价高的一方取得该房屋所有权。对该房屋的分割按照当事人双方协议的办法,由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给予另一方相应数额的补偿;或由人民法院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参照房屋的最高竞价价格判决由取得房屋的一方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2)对一方主张房屋所有权的,由评估机构按市场价格对房屋作出评估,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应当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离婚诉讼中,当事人一方对房屋所有权提出主张。在对方不持异议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可以判决房屋由主张房屋所有权的一方当事人取得,由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补偿的数额,参照评估机构按市场价格对房屋作出的评估价值进行确定。
同时,如果房屋产权中的大部分属于一方,也应采取这种做法。
(3)对双方均不主张房屋所有权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拍卖房屋,就所得价款进行分割。
在少数离婚诉讼分割共同财产过程中,当事人双方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的房屋特别是福利性房屋都不愿意主张所有权,而是想取一定的房价款补偿后再另行选择购买房屋。在此情况下,人民法院以依当事人申请,通过委托拍卖机构对双方争议的房屋进行拍卖后再行分割。
相关法条
《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条 对夫妻共同财产中的房屋价值及归属无法达成协议时,人民法院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双方均主张房屋所有权并且同意竞价取得的,应当准许;
(二)一方主张房屋所有权的,由评估机构按市场价格对房屋做出评估,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应当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三)双方均不主张房屋所有权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拍卖房屋,就所得价款进行分割。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离婚案件中公房使用、承租若干问题的解答》第十条 对夫妻双方均争房屋“部分产权”的,如双方同意或者双方经济、住房条件基本相同,可采取竞价方式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