配偶所欠赌债离婚时要负连带偿还责任吗?
案情简介
原告:丁某,女,住北京市某区。
被告:陈某,男,住北京市某区。
丁、陈两人2002年登记结婚。婚后陈某多次参与赌博.并欠案外人程某3万元赌债。陈某的赌博恶习对夫妻感情产生严重影响,感情日渐淡薄,但多次协商离婚均没有离成。双方的分歧主要在于欠程某的3万元的处理。丁某不承认这是夫妻共同债务,因而也不同意在夫妻共同财产中扣除,只能用陈某的个人财产偿付。但是陈某却不同意这样做,认为这部分钱款不属于赌债,因此应当由两人共同偿还。
后来丁某多方了解情况,查到陈某在一次赌博中输了很多钱,为了再“赚”回来,他向好朋友程某借钱,程某极力劝说都无济于事,后来在陈某软硬兼施的情况下,程某同意借3万元给陈某。这些情况都是丁某从程某处了解到的,并且在谈话过程中进行了录音(在公共场所合法进行,并未侵犯程某权益),然后将录音资料提交到法庭。对丁某提供的这一证据,陈某认为这是正常的借贷关系,不能定性为赌债。
审理结果
法院审理后认为:陈某多次参与赌博,未尽到应负的家庭责任,现丁某起诉要求离婚,法院认定夫妻感情破裂,对丁某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因为陈某欠程某的3万元债务用于赌博,并未用于家庭生活。法院判决:准予原告丁某与被告陈某离婚;丁某对陈某以个人名义欠程某的3万元借款不承担连带偿还贡任;财产分割(略)。
案件争议焦点及法律适用
本案争议的焦点是:陈某所欠的3万元是否应当由夫妻双方共同偿还?
首先双方在这笔欠款性质的认定上就存在分歧,对是否属于赌债,两人有不同的认识。赌债不是一个法律意义上的名词,按照通常的观点认为所谓的赌债就是赌博输了之后欠赌博对方的钱,这样的债务才能认定为赌债。像本案这样,并不是欠赌博对方的钱,而是借朋友的钱用于赌博,这与通常理解中的赌债有很大差别,也正因为此,所以陈某主张这部分钱不是赌债,应由双方共同偿还。
其实由于赌债不是一个法律概念,所以我们也无须对其做过多的认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规定:出借人明知借款人是为了进行非法活动而借款的,其借贷关系不予保护,并且对双方的违法借贷行为,必要时可以追究法律溃任。根据这一规定,欠赌博对方的钱当然是不受法律保护的,但是像本案这样的借贷关系,有证据证明程某对陈某借钱用于赌博是明知的,因此对该债务法律也不予保护。对于法律不予保护的借贷关系,丁某自然不需要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或许这样的做法对程某来讲是不公平的,但是其虽没有主观恶意,但是已经在客观上助长了赌博现象,因此其对此也是要承担责任的。这样的借贷关系解决,只能依赖于将来陈某的自觉履行,如果将来陈某也赖账,那么程某的这3万元借款也就无从主张。
根据上述《意见》的规定,下列借贷关系也是全部或者部分不受法律保护的:①民间借贷的利率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四倍的(包含利率本数),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②债权人将利息计人本金计算复利的,其利率超出规定的限度时,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夫妻离婚时,对这样的债务也不需承担连带偿还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