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营企业的债务离婚后配偶也要承担
案情简介 原告:胡某,男,住北京市某区。 被告:肖某,男,住北京市某区。 被告:董某,女,住北京市某区。 被告肖某与董某原系夫妻关系。婚后肖某开了一家建筑材料加工厂,工厂的日常事务主要是董某负责。后两人因为各种原因经常发生争吵,夫妻感情出现危机。2005年,两被告协议离婚并办理了离婚登记手续。 在两被告离婚后的1个月,即2005年11月,原告胡某向法院起诉,要求两被告偿还欠款5万元。胡某诉称:2002年8月16日,肖某向胡某借款5万元用于工厂经营活动,肖某给胡某写了一张借条,大致内容是:因本人工厂流动资金周转不灵,特向朋友胡某借款5万元整,等生意好的时候再还钱。现在原告得知两被告已经离婚。为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原告将肖某与董某作为共同被告起诉到法院,要求两人立即偿还5万元借款。 第一被告肖某称:承认该借贷关系存在,但是现在资金紧张,暂时无法偿还。 第二被告董某则辩称:自己没有向胡某借过钱,借条上也没有自己签字,也不知道肖某曾经向原告借钱,况且现在双方已经离婚,因此对该笔债务不承担偿还责任。 审理结果 法院认为:借条虽是肖某个人书写,但借款事实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在两被告没有对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实行分别财产制进行明确约定,也无证据证明肖某与胡某约定该债务为个人债务的情况下,该借款应按照共同债务处理。法院判决:两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5万元。 一审判决后,第二被告董某不服,提起上诉又主张这笔钱用于工厂的经营,并未用于家庭生活,就算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产生,也不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该工厂的性质是合伙企业,董某也参与经营,并且工厂经营所得也用于家庭生活,因此该5万元借款应当认定为王、董两人的夫妻共同债务。二审法院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件争议焦点及法律适用 本案争议的焦点是:用于工厂经营的借款应否作为夫妻共同债务?离婚后仍由夫妻双方共同偿还? 在解决上面问题之前,我们先来看一下常见的各种企业的债务承担责任方式。 (l)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所持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2)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3)普通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4)有限合伙企业的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 (5)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对独资企业之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如果是企业名义的债务,对于承担有限责任的企业形态,股东或者投资人仅承担有限的责任,不会涉及到夫妻共同财产;但如果是无限责任的企业形态,就会牵涉到股东或者投资人的财产,因而也就有可能涉及到夫妻共同财产问题。 如果是以个人名义所借债务,投资于企业经营的,对该笔债务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得分情况考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规定:一方未经对方同意,独自筹资从事经营活动,其收人确未用于共同生活的,该债务应认定为一方的个人债务,另一方不承担连带偿还责任。所以通常来说,即使是以一方名义用于企业的债务也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除非另一方可以举证证明自己并未同意经营该企业并且企业经营收益也未用于家庭生活。 本案第一被告向原告借款用于工厂经营活动,第二被告董某对肖某的经营活动知晓,并亲身参与其中的经营管理,因此第一被告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因为企业经营所负的债务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由两被告共同偿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