子女抚养

抚养权变更案件答辩词

文章编辑:网络编辑部  发布日期:2016-12-05

 
答辩人:沈xx,女,汉族,成年
住址:东莞市万江区
被答辩人:刘xx,男,汉族,成年
住址:东莞市洪梅镇
 
    答辩人就刘xx起诉沈xx变更小孩抚养权一案具体答辩如下:
 
、小孩的抚养权已经由双方离婚时确定,不存在需要变更的理由。
法律对于需要变更抚养权的条件有严格的规定,只有在下列情况下才可以要求变更:
  1 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
  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
  3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
4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
被告所列的理由并不正当,不存在需要变更的理由,而且被答辩人也没有对相关理由提出证据。
 
如果变更小孩的抚养权,不利于小孩的成长。
1.小女孩在父母离婚后一直跟随母亲和姐姐生活,小孩年龄尚小随母亲生活能得到比较好的照顾。再说突然变更一个生活环境也不利于小孩的成长。从有利于小孩成长的角度,不应当变更小孩抚养权。
2 被答辩人已经再婚,并且在新的家庭里也有小孩。变更抚养权不仅让现在两个亲姐妹分开(大女儿坚决不愿和妹妹分开),把两个亲姐妹分开也不利有两个小孩的成长,而且让后母来照顾小孩肯定不如亲生母亲照顾得好,何况这个后母自己也还有小孩。
 
三、婚后不再生育不能成为变更小孩抚养权的理由。
被上诉人有两个小孩,按计划生育政策是不能再生的,被答辨人在离婚时就已经知道,并非什么新情况和新理由。而且小孩归谁抚养均是双方的孩子,归女方抚养被答辩人也可以经常探望她,同样可以享受做人父母的快乐,承担做人父母的责任。而且被答辩人新婚家庭现在也有一个孩子。
 
四 女方有劳动能力,可以抚养小孩。
被答辩人说自己经济状况不好,所以要变更小孩抚养权。被答辨人经济状况不好更没有理由现在要求变更抚养权,仅可以要求适当变更抚养费。而女方现在已有住房,在婚前一直有工作,现在也新找到一份工作,女方有正常的劳动能力,可以将小孩抚养好。
 
综上所述,小女孩现在随母亲和姐姐生活很好,变更抚养权不利于其个人成长。请求法院依法驳回被答辩人的诉讼请求!!
 
此致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答辩人:
 
                                          2010年9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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