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利用证据规则判令被告归还借款
原告陈某持一张被撕成四个部分的借据起诉到法院,要求被告赵女士还款。日前,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利用证据规则对这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作出终审判决,认为原告提供的借据虽有瑕疵,但已通过其他证据补强,证据间相互印证,能够证明其主张,判决赵女士归还陈某17.6万元,并给付银行同期贷款利息。
陈某系原如皋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夏堡信用社信贷员。2005年初,赵女士因经营需要请陈某帮忙借款20万元。因赵女士无法以借款人身份在夏堡信用社贷款,故陈某让赵女士以章某的名义借款。在赵女士及案外人谢某为章某提供担保后,陈某将20万元借款交由赵女士实际使用。赵女士亦出具20万元的借据交给章某。
因赵女士未能按期还款,夏堡信用社将章某、赵女士及担保人谢某诉至法院,法院判决章、赵及谢三人归还借款。该判决生效后,夏堡信用社申请强制执行,赵、谢二人仅归还了少部分借款。2008年6月30日,为便于还款,涉案当事人商议,剩余欠款及利息均由赵女士以章某的名义代为偿还。当日,陈某与赵女士结账后,赵女士出具了17.6万元的借据交陈某后,章某、陈某认为赵女士不肯还款,遂将其诉至如皋市法院,请求判令赵女士偿还借款及利息。
法院一审同时查明,章、陈二人起诉时提交的借据原件已被纵向撕成四个部分,背面粘有透明胶带,并贴于一张A4白纸上。该借据上除有赵女士书写内容外,还有陈某在左下部用黑墨水写的“176000+58608=234600”字样。
法庭上,赵女士辩称,该借据系其2009年1月24日还清借款撕毁后重新粘贴而成,借据上记载的“176000+58608=234600”字样系撕毁后形成,并举证自己当日从银行取款20万元的事实;陈某辩称,其于2010年8月向被告索要借款时,被告提出重新出具借据,将其原借据骗出撕裂后,又不肯出新借据,其只有捡回后重新粘贴,且辩称借据上该字样形成于借据被撕之前;而另一原告章某则表示放弃权利,并明确将借款交给陈某偿还债务。
根据双方申请,法院委托司法鉴定机构对借据上“176000+58608=234600”形成时间进行了司法鉴定。鉴定意见认为,该字样形成于借据被撕裂之前,且系2009年3月后形成。
如皋市法院审理认为,虽然被告于2009年1月24日从银行取款20万元,但无证据证明已偿还章某,且其将大额借款归还给借款权利人以外的陈某,既不要求收款人出具收条,又不索回借据,做法有违常理;鉴定机构认定“176000+58608=234600”字样是在借据被撕毁之前形成,且形成于2009年3月以后,该结论与原告陈某的辩称相吻合,与被告陈述的该借据于2009年1月24日被撕毁明显相矛盾。因此,原告所述借据撕毁的原因,较之被告的陈述,发生的可能性相对较大,故法院认定原告证据的证明力明显大于被告证据的证明力。
据此,一审法院判决被告赵女士偿还原告借款176000元,并给付银行同期贷款利息。被告赵女士不服,向南通中院提起上诉。
南通中院经审理认为,原告提供的借据虽有瑕疵,但已通过其他证据补强,证据间相互印证,能够证明其主张,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提醒■
不要轻易将借据原件交由他人
“近年来,民间借贷纠纷日益增多。在此类纠纷中,借款人书写的借据是法院据以认定事实最直接最有力的证据。但由于不少当事人法律意识淡薄,对借据的重要性认识不够,经常陷入难以取证的困境。”
南通中院民一庭副庭长、该案二审审判长黄卫提醒,作为民间借贷的当事人,在借款的时候,出借人应要求借款人及时出具借据,并且在借据上注明借款金额、还款期限及利息等基本情况;同时,在偿还借款本息的过程中,借款人应要求出借人及时出具收据,或者将还款情况在借据显要位置注明并由出借人签名确认,以防日后产生不必要的纠纷。此外,出借人还要妥善保管好借据,防止借据灭失或损毁,更不要轻易将借据原件交由他人,防止借据被当事人撕毁导致举证困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