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审判实践中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相关问题
一、民间借贷案件的类型特点
1、案件数量多,瑕疵多,形式随意。案件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数量占案件总数比例高。民间借贷通常只有简单的借据或者欠条,大多没有利息、借款期限等方面的约定,有的甚至连借据都没有。欠条内容存在较多瑕疵:如借款金额用阿拉伯数字书写,易被修改,又如只签署了借款日期,而未约定还款日期,容易给欠款方拖延履行提供借口,再如只有借款人签名,缺乏手印,如欠款方否认签名的真实性则需进行字迹鉴定。
2、诉讼主体多为亲戚朋友。借款人与出借人大多数具有较为亲密的关系,多为亲朋好友或邻里乡亲等。有的基于信任和关系,口头承诺,不写借条,没有书面材料。
3、调解容易,履行难。本院大多民间借贷案件当事人愿意调解,主要原因一是民间借贷资金其主要用于生活、生产投入,且民间借贷手续简便,借贷人抱着以后可能还会借的,不得罪了放贷人心理,愿意调解解决。二是一些本已负债的经营者,为了偿还以前的债务,调解的时候态度极好,积极愿意调解。三是有极少数一部分认为放贷人在自己最难的时候帮助过自己,愿意协商还款。但被告履行能力差,躲债和逃避执行,案件审理和执行难度增加。
二、审理民间借贷存在的问题及笔者的些许意见
1、认定证据单一,对事实查明含糊概括。在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当中因为证据往往只有欠条,而缺乏其他证据予以佐证,不利于法院查明事实。审判实践中实行谁主张,谁举证原则,法院为办案效率在当事人不主张的时候,往往不主动介入调取证据。笔者认为,法院为查明事实,主动调取证据有存在的必要性。
2、被告拒不应诉情况普遍存在。在我院受理的借贷纠纷案件中,除愿意调解的案件外,其他案件被告大多不愿出庭应诉,并且还存在被告拒签法院应诉手续或于原告起诉前离家外出的情形,故意躲避等,导致法院在开庭审理时只能作出缺席判决,对法院查明案件事实和送达裁判文书造成很大的障碍。被告既不出庭应诉又不履行判决所确定的义务,尤其是为了逃避债务,远走他乡下落不明,又会给执行工作带来困难,从而加深了债权人对司法的公正性和法院公信力的怀疑。因此,笔者认为,可适当加重故意逃避债务人的责任。
3、存在“问题借贷”的疑点明显。从我院受理的一系列借贷纠纷案件来看,多数案件本息约定明确,债权债务关系明晰,但在部分案件中,仍存在“问题借贷”的疑点。在审判实践中,很多原告存在高利放贷的情形,为了规避法律,多采取以本息合计方式约定欠款的办法,而不单独列明利息计算方式。
4、诉讼时效的适用问题。很多案件当事人因超过2年的诉讼时效,被法院驳回诉请,笔者认为,在现实生活中,法律知识在很大范围内为普及,很多人并不知道存在诉讼时效问题,法院可根据实际情况审理案件,特殊情况特殊处理,不应因超过诉讼时效,一律驳回。
综上,笔者认为作为基层法院的审判人员,针对民间借贷案件呈现的特点,审理好此类案件,对于依法保护权利人的合法利益,维护经济社会秩序的稳定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在加大对借贷关系合法性的审查力度、坚持债务应当清偿原则等方面规范此类案件,对案件的审理还是有一定的帮助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