只有小学文化的金某某,假借转包工程之名,与被害人签订无法履行的“联营合作施工合同”,并民要对方交纳施工保证金等为由,诈骗12万元。日前,金某某被辽宁省铁岭市银州区人民法院处有期徒刑四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20000元。
2010年12月27日,金某某利用虚假的江苏省淮安市某运输有限公司《关于成立盘锦辽滨项目公司的通知》、《关于金某某同志任命的通知》、法人授权委托证明书等三份证明材料与盘锦船舶修造产业园项目指挥部签订滨河邻里社区基础设施建设工程BT项目框架协议书,该工程暂估价为人民币9.3亿元。2011年初,被告人金某某、王某(另案处理)通过朋友介绍认识了铁岭人孙某(被害人)、王某某(被害人)。被告人金某某在明知自己没有能力履行上述滨河邻里社区基础设施建设工程BT项目框架协议的情况下,虚构已经承包到该项目工程的事实,于2011年4月末与孙某签订联营合作施工合同,承诺将其中的85710000元的施工程发包给孙某,并骗取孙某施工保证金人民币120000元。被告人金某某骗到钱款后逃匿,赃款被其挥霍。
银州区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金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使用欺诈手段骗取对方当事人的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应予处罚。公诉机关指控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金某某当庭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据此,依法判决如下:被告人金某某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20000元。
律师提示:1、案件中被害人多是以现金形式给嫌疑人钱财,这对取证,固定证据都带来一定的难度,支付方式最好是通过转账支付,尽量不要以现金交易;2、提高警惕性,不要轻易相信他人,对一些事情要去有关部门进行核实;3、发现异常情况,请受害人尽快到经侦大队报案。4、不要贪图小利。以工程承包为诱饵进行诈骗,是犯罪分子惯用的一个手段,应高度警惕,切不可轻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