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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场里为抢生意大打出手 法院判决依法赔偿

文章编辑:网络编辑部  发布日期:2016-12-05

      发生争执,本应各自保持冷静与克制,遇有分歧可通过协商进行解决,而韦小梅和巫萍、覃杉三人却为了一笔小生意,大打出手,造成韦小梅身体多处受伤。事后,经过公安局的调解,双方无法达成协议,为了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韦小梅一纸诉状将巫萍和覃杉告上法院,要求得到应有的赔偿。近日,广西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理了此案。

  2013年3月31日,原告韦小梅正在南宁市兴宁区大和平商场一楼摊位向顾客出售鞋子,被告巫萍和覃杉因不满韦小梅摊位有顾客光顾,因此冲入韦小梅所在的摊位内辱骂韦小梅,用手戳伤韦小梅的眼睛,最后更用凳子砸韦小梅的头部,导致韦小梅头部多处被受伤,视力急剧下降,身体遭受严重伤害,不得不住院治疗。

  案件审理过程中,韦小梅提交了证据门诊病历、疾病证明、入院记录、出院小结、门诊收费收据、证明等证实。被告则表示愿意支付事发当天的检查费和医疗费,其它住院等费用的产生与本案无因果关系,被告不愿意支付。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三位当事人发生争执,覃杉将手中物品扔进韦小梅店铺致使矛盾激化,在扭打过程中巫萍用凳子击打韦小梅头部,巫萍、覃杉多次用拳头击打韦小梅头部,过错明显,依法应对韦小梅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巫萍、覃杉二人殴打行为的实施导致了韦小梅损害结果的产生,二人的行为属于共同侵权,应当对韦小梅因共同侵权所产生的各项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在本案发生的事实经过中,韦小梅与巫萍、覃杉二人发生争执时,被告对其进行殴打,在扭打的过程中,被告的手部也受到了一定的损伤,但当时双方扭打情况比较混乱,且被告巫萍、覃杉二人共同殴打原告,原告进行必要的防卫反抗也属合理限度,法院认为,原告对侵权损害的产生并无过错,被告巫萍、覃杉应承担全部民事责任。2013年10月10日法院依法判决被告巫萍、覃杉共同赔偿韦小梅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误工费共计7913.86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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