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车途中遇车祸 出租车向肇事车追偿获支持
文章编辑:网络编辑部 发布日期:2016-12-05
乘客余某和张某在打车途中遇大货车追撞受伤,在向出租车主张赔偿后,出租车向大货车追偿。近日,经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审理后,支持了出租车方的诉讼请求。
2012年9月5日12时37分,在北京市通州区京榆旧路白庙路口,贾某驾驶出租车(内乘:余某、张某)由西向东行驶,适有白某驾驶的大客车由西向东行驶,大客车追撞出租车,造成出租车乘车人余某、张某受轻微伤,大客车前部、出租车后部损坏。此次交通事故,经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通州交通支队潞河大队认定,大客车驾驶人白某负此次事故全部责任,出租车驾驶人贾某无责任。事发后,余某与张某均被送往三河市燕郊人民医院进行救治,期间该二人花费的医疗费已由出租车驾驶人贾某予以赔偿。
2012年11月,出租车驾驶人贾某将大客车车主白某及该车投保的保险公司诉至通州法院,要求赔偿其为乘客余某、张某垫付的医疗费。
通州法院经审理认为,乘客余某、张某与出租车之间为合同关系,出租车与大客车发生交通事故后,余某、张某既可以向出租车方主张赔偿,亦可向侵权方大客车方主张赔偿。在出租车向余某、张某赔偿损失后,即取得了向侵权方大客车方追偿的权利。出租车方赔偿乘客余某、张某的损失后,要求大客车方承担该部分损失的诉讼请求,理由正当,证据充分,通州法院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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