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交通事故日益增多,由于双方在交通事故中存有冲突,所以往往达不成调解的协议,许多交通事故是在东莞交通事故律师的参与下才能顺利解决,争取到自己法律应得的权益,现就交通事故处理中的一些应注意的地方总结了25条供在没有律师帮忙的情况下参考:
1、 乘客上下车撞人应当承担次要责任,但是承担比例一般不会超过百分之二十,也许和解时承担百分之十也能接受,自行车等没有责任。
2、 双方可以先行和解,既可以私下直接签署和解协议,也可以按照私下和解协议由交通警察主持调解出具调解书并盖章确认。
3、 交通事故认定书可能直接写明和解赔偿金额,不另出具调解协议书。
4、 和解内容直接履行后,即使事后伤情发生变化,当事人对赔偿金额有异议也无权起诉。
5、 身份证明作为警察调查当事人身份时核对之用,登记完事后直接返还,任何人和单位没有权利扣押当事人的身份证明。
6、 事故发生如果没有生命危险,最好拖延一下时间看一下伤势情况,因为刚撞的当时难以判断是否严重,一般伤筋动骨过一段时间会发现肿胀严重。
7、 警察勘察完现场后,一般还会询问是否和解,同意和解则直接出认定书并列明调解内容,不同意直接和解则伤者直接送医院(一般会指定医院且是大医院)车辆直接拖走(需要交托运费和保管费),除伤者外的当事人带到交警队。
8、 一般会给当事人交通事故认定书(内容已列明和解赔偿金额)、现金收据和伤者的诊断证明等资料。
9、 车辆保险报销,即使和解也需要伤者的诊断治疗等资料。
10、交通警察也希望当事人能和解,和解的话算作结案,不结案会大大的增加他们的工作量。
11、各地一般都有高级法院或公安厅甚至中级法院都有处理交通事故的指导意见,应当在发生事故后立即查询,做到心里有底。
12、交通事故损失的证明不能仅有发票证明,车辆投保的还需要同时提交定损单(保险公司)才能得到法院支持,如果没有投保则需要申请进行损失鉴定。
13、发票上的内容因其表述不全面不能作为直接证据,例如维修发票的开具日期不能直接证明车辆实际维修好后的出厂日期,需要维修厂另外证明实际维修好的日期,定额发票一般都不写因什么事由导致的花费,则无法直接证明费用支出与事由之间的关系。
14、精神损失费一般按照伤残等级继减,一级伤残和死亡相同,十级伤残是一级伤残精神损害赔偿的十分之一。
15、司机的过错一定要提,并要求其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官可能直接判决司机依据其过错分担车主损失,对方不告司机也要申请增加司机为被告或第三人,最少能省却以后另行起诉的麻烦。
16、非道路交通事故情况下,司机承担刑事责任的罪名可能是过失致人死亡罪,导致与交通肇事罪不同的处理途径和适用不同的法律依据。
17、一般情况下农村人只要土地被国家征用,即使仍然在农村居住和生活仍然按照城镇标准进行赔偿。
18、本单位员工的证人证言如果对方不认可,自己一方又没有其它证据辅助证明则一般不会得到支持。
19、受伤者出院时可以要求医生给予长时间的休息医嘱,医嘱的休息时间来计算误工费一般都能得到法院的支持。
20、不要随意给交警队交纳各种名义的押金,有可能在自己不应承担责任时也有去无回,交纳押金不是当事人的义务。
21、如果有后续治疗的情况,一般情况下法院从保护受害人的角度,不会支持事故发生日计算诉讼时效时间的抗辩意见。
22、医疗保险个人帐户部分属于个人财产,导致个人帐户数目减少的部门也应当作为医疗费的一部分进行索赔。
23、交通事故的发生可能除了责任认定书的表述外另有原因,只是事故当事人没有及时控制第三人接受调查。
24、对交通事故认定书不服,一定要在法定期限内申请复核,过期可能不受理,事故认定书到了法院审理阶段被推翻的可能性微乎其微。
25、如果和解不成,要尽快向法院起诉并申请财产保全,因为车辆在交警队扣押的时间有限制,过期未保全对将来的执行会造成不利影响。
以上为东莞律师处理交通事故案件的一些经验,由于每个案件的具体细节都是千变万化的,所以具体到个案还是要通过律师给予合理的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