称与邻居争吵引发精神病 诉至法院维权
文章编辑:网络编辑部 发布日期:2016-12-05
赵某与冯某因倒污水问题发生争吵,邻里间大打出手,撕扯过程中致冯某受伤。冯某称自己因此导致精神病,故诉至法院索要赔偿。近日,密云法院审理了此案。
2013年2月14日13时许,在密云县高岭镇大屯村,赵某与冯某因倒污水问题发生争吵,赵某与冯某发生撕扯,在撕扯过程中致冯某受伤。冯某于当天到密云县医院治疗,并于2013年2月15日至2013年3月28日在密云县医院急诊留观治疗。冯某之伤经密云县医院诊断为:脑外伤神经反应、胸部软组织损伤、颈面部软组织损伤,不适随诊,必要时专科医院就诊。冯某为此支付医疗费4986.96元。在密云县医院急诊留观期间,冯某到密云县精神卫生保健院就医,病情诊断为:精神分裂症,支付医疗费72.11元。2013年2月26日,北京市密云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对冯某之伤出具鉴定结论,鉴定意见为冯某所受损伤程度不构成轻微伤。2013年5月3日,冯某办理了精神疾病贰级的残疾人证。冯某家人称冯某原患有精神病,近年来,冯某的精神状况正常,因这次打架导致冯某病情加重。故诉至法院索要各项损失共计1.7万余元。
庭审中,赵某辩称,自己没有将脏水泼在冯某的家门口,冯某以前就患有精神病,所以冯某的精神病不是因为吵架造成的。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赵某与冯某系前后院邻居,应和睦相处,遇纠纷协商解决。赵某因倒脏水行为导致纠纷发生,又与冯某撕扯,致冯某受伤,对此次纠纷的发生,赵某承担主要赔偿责任。而冯某与赵某发生争吵并撕扯,冯某对此次纠纷的发生亦存在一定过错,可以减轻赵某的赔偿责任。故赵某应当按其过错程度,对冯某的合理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对于冯某主张过高部分,法院不予支持。最终,法院判决赵某赔偿冯某各项经济损失共计7592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