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桥香园"江氏兄弟合伙协议纠纷案一审宣判
文章编辑:网络编辑部 发布日期:2016-12-05
8月26日,云南省著名餐饮企业“桥香园”江氏兄弟合伙协议纠纷案在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宣判。昆明中院判决2002年4月5日江勇与江俊订立的《关于我个人财产的几点声明》第一、三条合法有效;确认两兄弟是合伙经营“桥香园”,并各占50%的合伙份额。驳回了原告江勇的其他诉讼请求。
1988年,江勇和江俊兄弟俩在昆明创建了“桥香园”过桥米线店,经过10余年的努力,将街边小吃店发展成为资产达千万元的连锁店。2002年,兄弟二人订立了《关于我个人财产的几点声明》,明确江氏兄弟桥香园过桥米线连锁店的所有资产由江勇和江俊分别享有50%。
此后几年,“桥香园”走出云南,业务扩展到了北京、上海、成都等地,形成资产上亿元的云南省著名餐饮企业。2008年8月,弟弟江俊与其他人成立了云南江氏兄弟桥香园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江勇不再享有桥香园过桥米线连锁店所得红利。2011年8月1日,云南江氏兄弟桥香园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下发文件免去了江勇的副董事长职务,并解除了与其的劳动关系。由于在经营理念、分红等问题上产生了严重的分歧,哥哥江勇最终将弟弟告上法庭,提出了确认2002年两人订立的《声明》合法有效,各占50%的份额等诉求。
综合双方当事人的诉辩主张,昆明中院认为,该案争议的焦点是:桥香园米线连锁店到底是弟弟江俊一人独资,还是江勇、江俊两人合伙经营。
昆明中院经审理认为,两人订立的《声明》是真实意思表示,从中并没有弟弟江俊主张为赠与的意思表示。同时,江俊并没有提供江勇是劳动聘用关系的相关证据,因此法院认定桥香园为兄弟俩共同投资、合伙经营,并作出上述一审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