辩 护 词
审判长、审判员:
北京市惠诚(东莞)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被告人黄x的家属委托,指派我担任其辩护人,出庭为被告人黄x辩护。接受委托后,辩护人会见了被告人,查阅了案卷材料,进行了认真的研究,今天又参加法庭调查,听取了公诉人的意见,对本案情况有了比较全面的了解。辩护人认为黄x有罪,但构成贩卖毒品罪的指控,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法不能成立,辩护人认为应当以非法持有毒品罪定罪。现提出如下辩护意见:
一、《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x向彭x、陈x分别出售100元的k粉一包不符合事实,黄x只是曾经赠与过k粉给她们共同分享。
第一,被告人黄x确有给过彭x、陈xk粉,但不是贩卖,是免费赠与她们。彭x是黄x的女朋友,并且双方已同居。陈x是黄x和彭x的共同的朋友,并且共同租住了一套二居室的房屋,陈x还将其男朋友的车免费借给黄x用。所以,这种关系认为黄x会收她们各100元人民币是不符合逻辑的。
第二,彭x、陈x的口供多有矛盾,可信性很小。彭x、陈x陈述她们向黄x购买过两次k粉,以前有免费给过她们吸食k粉。同时,彭x、陈x也供述其只吸食过两次毒品,这明显是自向矛盾的。
第三、彭x、陈x为了撇清关系,怕被认为与黄x共同非法持有毒品,有做不实口供的动机。而且,仅以其两人的口供,不能简单认定黄x的罪名。
二、退一步讲,即是黄x有收彭x、陈x的各100元人民币,也不构成贩卖毒品。
2000年4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全国法院审理毒品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的通知》,对毒品犯罪案件审判工作中遇到的一些适用法律问题取得了以下共识:
“非法持有毒品达到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规定的构成犯罪的数量标准,没有证据证明实施了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等犯罪行为的,以非法持有毒品罪定罪。对于吸毒者实施的毒品犯罪,在认定犯罪事实和确定罪名上一定要慎重。吸毒者在购买、运输、存储毒品过程中被抓获的,如没有证据证明被告人实施了其他毒品犯罪行为的,一般不应定罪处罚,但查获的毒品数量大的,应当以非法持有毒品罪定罪;毒品数量未超过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规定数量最低标准的,不定罪处罚。对于以贩养吸的被告人,被查获的毒品数量应认定为其犯罪的数量,但量刑时应考虑被告人吸食毒品的情节。 ”
“有证据证明行为人不是以营利为目的,为他人代买仅用于吸食的毒品,毒品数量超过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规定数量最低标准,构成犯罪的,托购者、代购者均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
黄x和其朋友彭x、陈x均为吸毒人员。如果真的黄x有收两人各100元人民币,对于两个很熟悉的朋友,如果没有以营利为目的,只是代买用于吸食的毒品也应当以非法持有毒品罪来定罪。
三,再退一步说,如果给彭x、陈x的两包k粉属于贩卖,但其他部分供自己和朋友吸食的部分应当认定为非法持有毒品。
根据 1995年11月9日法函〔1995〕140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毒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几个问题的答复:
“广 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粤高法刑二〔1995〕5号“关于办理毒品犯罪案件几个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 如下:
一、对被告人一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或者非法持有两种以上毒品并已构成犯 罪的,不应实行数罪并罚,可综合考虑毒品的种类、数量及危害,依法处理。
二、对被告人购买了一定数量的毒品,但只查明其贩卖了其中一部分,其余部分已由被告人吸食的,应当按已查明的销售数额确定其贩毒的数量 。”
所以,如果黄x给彭x、陈x两人的两包k粉属贩卖,但其余为黄x供自己和朋友吸食的部分只能认定为非法持有毒品罪。
综上所述,被告人黄x主要是在娱乐场所工作时染上了吸毒的不良嗜好,其持有的毒品主要是供自己和要好的朋友吸食,没有以营利为目的向他人出售毒品。所以,其贩卖毒品犯罪证据不确实、不充分,依法不能认定,应当以非法持有毒品认罪量刑。
以上辩护意见,恳请法庭采纳。
北京市惠诚(东莞)律师事务所
石远山律师
2014年2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