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一父亲让12岁女儿开车酿悲剧 被判过失致人死亡罪
文章编辑:网络编辑部 发布日期:2016-12-05
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法院近日审理一起过失致人死亡案件。江西人邹某让12岁的女儿驾驶机动车掉入河里,致使坐在车后座的弟弟妹妹溺水身亡。最终,法院一审判决邹某犯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
邹某75年出生,是两个女孩和一个男孩的父亲。今年1月份,他带着三个小孩,驾驶一辆三轮摩托车(属于机动车)从江西来到宁波市鄞州区。邹某右小腿缺失,行动不便,中年丧妻,就想让12岁的女儿红红(化名)分担一些家庭负担。于是,他决定教红红学开三轮摩托车。虽然他明知未成年人不能驾驶机动车,而且自己也没有机动车驾驶教练资格证,但是他觉得开车并不难,女儿完全可以学会。
邹某坐在副驾驶室上,指点红红在一条人少的非机动车道上开了几次,发现她开得渐渐平稳后,就让红红的弟弟妹妹坐在车子的后排,自己还是坐在副驾驶上。但是,红红心理一着急,打错了方向,还刹车当油门踩,瞬间冲上了路边的土坡,连人带车掉入了土坡另一侧的河里。
红红挣扎着打开车门,浮到了水面上,抓住了旁边父亲的手。幸好一名路人将红红和邹某成功救了上来,但等警察将红红的弟弟妹妹捞上来的时候,两人都已经断气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