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干扰器阻止锁车屡得手 盗车内财物两贼获刑
文章编辑:网络编辑部 发布日期:2016-12-05
两名90后广西男子在东莞市厚街镇用干扰器阻止车主锁车,等车主离开后,再伺机盗窃车内财物,不止一次得手。5月28日,记者从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获悉,案犯黄某、刘某因犯盗窃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和有期徒刑十个月,且均被并处罚金2000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2年8月9日19时许,时年22岁的黄某伙同刘某窜到厚街镇体育路中信银行附近,当见王先生将一辆小车停放在中国移动通信门口准备用汽车遥控锁车时,刘即用干扰器阻止王锁车。待王离开后,刘、黄进入车内盗走一咖啡色钱包 (内有现金约2000元、身份证、行驶证等物)。得手后,黄、刘二人立即逃离现场。2012年8月19日,黄、刘因形迹可疑被公安人员带回公安机关处理。破案后,已缴回涉案的钱包、身份证、行驶证等发还给被害人,但涉案的现金未能缴回。
此外,法院还查明,在2012年7月26日17时许,黄、刘二人曾用类似手法在厚街镇寮厦市场附近盗窃受害人潘女士的本田小车车内的挂包,内有人民币约7000元、美元8元,台币300元及银行卡数张,二人得手后逃离现场。破案后,涉案财物未能缴回。
法院认为,黄、刘二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合伙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依法应予惩处。根据现行刑法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单处罚金。具体到该案,考虑到黄、刘因形迹可疑被盘问后主动供述其犯罪事实,可视为自首,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法院视其具体犯罪情节及悔罪态度,遂以盗窃罪判处黄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2000元,判处刘某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