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洪安走私毒品案:由境外走私毒品入境

文章编辑:网络编辑部  发布日期:2016-12-05

张洪安走私毒品案:由境外走私毒品入境

此案的突出特点是:长期从事由境外走私毒品入境的犯罪活动,在共同犯罪中系主犯,社会危害性和人身危险性极大,罪行极其严重。最高人民法院依法核准了对张洪安的死刑判决。

    被告人基本情况如下:张洪安,男,汉族,1957年12月21日出生,小学文化,农民。

    最高人民法院经复核确认:1997年初至1999年4月,被告人张洪安先后4次在缅甸勐古特区与段惠明(另案处理)、张相(在逃)等人共同组织走私***226件重约158.2千克到我国云南省境内。***运至云南省保山市后,由段惠明交给杨德琳(另案处理,已判刑)贩卖或由段惠明运至广东省贩卖。2003年3月至5月,张洪安又先后4次到缅甸勐古特区伙同他人组织走私***54.5件重约41.324千克、甲基***17克、鸦片19克到我国云南省境内。张洪安指使张银国(另案处理,已执行死刑)在云南省潞西市遮放镇接收走私入境的上述毒品后,由张银国、董立强(另案处理,已执行死刑)、张世龙(另案处理,已判刑)运至云南省大理市交给买主。2003年5月13日,在第四次运送毒品的过程中,张银国、董立强驾车行至老保腾公路43公里处时,见公安人员设卡检查,即强行冲卡后弃车逃跑,公安人员当场从轿车后备箱中查获***25.5件,计重21.024千克,同时查获甲基***17克、鸦片19克。张银国、董立强、张世龙随后被抓获。2006年5月15日,张洪安在云南省瑞丽市开往下关的客车上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综上,张洪安共8次在缅甸与他人组织走私***等毒品到我国境内,走私***共计约199.524千克、甲基***17克、鸦片19克。

    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11月14日以走私毒品罪判处被告人张洪安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张洪安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3月24日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最高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张洪安多次在缅甸伙同他人组织走私***等毒品到我国境内,其行为已构成走私毒品罪,且走私毒品数量特别巨大。张洪安长期进行走私毒品犯罪,在共同犯罪中系主犯,其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和人身危险性极大,罪行极其严重,应依法惩处。据此,依法核准了对张洪安的死刑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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