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期限及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羁押现状一览表
刑事诉讼期限及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羁押现状一览表 (时限以日计算,法律条文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执行机关 项目 适 用 范 围 时限(日) 法律条文 批准机关 公安机关 拘留 一般犯罪嫌疑人 7 69条 公安机关 流窜、结伙、多次作案的可以延长 23 检察机关 逮捕 检察院作出批准、不批准的决定 7 检察机关 复议 公安机关对不批准逮捕的决定要求复议 立即 70条 复核 公安机关对经复议后仍不批准的提请复核 立即 上级检察院 公安机关 预审 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羁押期限 60 124条 公安机关 看守所 看守所 看守所 期限届满不能终结可以延长 30 上级检察院 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重 大的犯罪集团案件、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 件、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 延长60 163条 省、自治 区、直辖市 人民检察院 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 再延长60 127条 侦查期间,发现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的 重新计算 128条 公安机关 犯罪嫌疑人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查明计算 检察机关 审查 起诉 对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作出决定 30 138条 检察机关 重大复杂的案件 延长15 改变管辖的案件 重新计算 公安机关 补侦 第一次补充侦查 30 140条 检察机关 审查 起诉 第一次补充侦查后移送检察院 30 15 公安机关 补侦 第二次补充侦查 30 检察机关 审查 起诉 第二次审查起诉后移送检察院 30 15 法院 一审 审理公诉案件 人民法院 发回原审法院重新审判的案件 重新计算 194条 二审法院 死刑 复核 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无期限 200条 最高法院 死刑 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后 7 211条 执行机关 项目 适 用 范 围 时限(日) 法律条文 批准机关 说明: 1、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12个月,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第58条) 2、传唤、拘传犯罪嫌疑人最长不得超过12小时,不得以连续传唤、拘传的形式变相羁押犯罪嫌疑人。(第92条) 3、对犯罪嫌疑人作精神病鉴定的期间不计入办案期限。(第122条) 4、因为特殊原因,在较长时间内不宜交付审判的特别重大复杂案件,由最高人民检察院报请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延期审理。(第125条) 5、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的案件未规定次数。(166条) 6、本表除重新计算、查明计算、无期限的外,将用羁押期限639日。 7、本表每月以30日计算。
检察机关
人民法院
二审
审理上诉、抗诉案件
45
195条
人民法院
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重大的集团犯罪案件、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
30
省、自治区、直辖市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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