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院阶段

刑事诉讼期限及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羁押现状一览表

文章编辑:网络编辑部  发布日期:2016-12-05

 

刑事诉讼期限及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羁押现状一览表

 

(时限以日计算,法律条文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执行机关

 

项目

 

适 用 范 围

 

时限(日)

 

法律条文

 

批准机关

羁押现状

 

公安机关

 

 

拘留

 

一般犯罪嫌疑人

7

69条

 

公安机关

看守所

 

流窜、结伙、多次作案的可以延长

23

 

检察机关

 

 

 

逮捕

 

检察院作出批准、不批准的决定

7

 

检察机关

 

复议

 

公安机关对不批准逮捕的决定要求复议

 

立即

70条

释放

 

复核

 

公安机关对经复议后仍不批准的提请复核

 

立即

 

上级检察院

 

公安机关

 

预审

 

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羁押期限

60

124条

 

公安机关

看守所

 

 

 

 

看守所

 

 

 

 

 

看守所

 

 

 

 

 

看守所

 

期限届满不能终结可以延长

30

 

 

上级检察院

 

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重

 

大的犯罪集团案件、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

 

件、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

 

延长60

163条

 

省、自治

 

区、直辖市

 

人民检察院

 

 

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

 

 

再延长60

127条

 

侦查期间,发现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的

 

重新计算

128条

 

公安机关

 

犯罪嫌疑人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查明计算

 

检察机关

 

审查

 

起诉

 

对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作出决定

30

138条

 

检察机关

 

重大复杂的案件

延长15

 

改变管辖的案件

 

重新计算

 

公安机关

 

补侦

 

第一次补充侦查

30

140条

 

检察机关

 

审查

 

起诉

 

第一次补充侦查后移送检察院

一般情况

30

延长情况

15

 

公安机关

 

补侦

 

第二次补充侦查

30

检察机关

 

审查

 

起诉

 

第二次审查起诉后移送检察院

一般情况

30

延长情况

15

 

法院

 

一审

 

审理公诉案件

45 168条  

人民法院

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 延长30 省、自治区、直辖市法院   改变管辖的案件 重新计算 人民法院 检察机关 补侦 人民法院延期审理,退回检察机关的案件 30 166条 法院 一审 检察院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法院的案件 重新计算 168条 检察机关当事人法定代理人 抗诉上诉 上诉、抗诉案件 10 183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检察机关
人民法院 二审 审理上诉、抗诉案件 45 195条 人民法院 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重大的集团犯罪案件、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 30   省、自治区、直辖市法院

 

发回原审法院重新审判的案件

 

重新计算

194条

 

二审法院

 

死刑

 

复核

 

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无期限

200条

 

最高法院

 

死刑

 

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后

7

211条

 

执行机关

 

项目

 

适 用 范 围

 

时限(日)

 

法律条文

 

批准机关

羁押现状

 

说明:

  1、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12个月,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第58条)

  2、传唤、拘传犯罪嫌疑人最长不得超过12小时,不得以连续传唤、拘传的形式变相羁押犯罪嫌疑人。(第92条)

  3、对犯罪嫌疑人作精神病鉴定的期间不计入办案期限。(第122条)

  4、因为特殊原因,在较长时间内不宜交付审判的特别重大复杂案件,由最高人民检察院报请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延期审理。(第125条)

  5、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的案件未规定次数。(166条)

  6、本表除重新计算、查明计算、无期限的外,将用羁押期限639日

  7、本表每月以30日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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