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进一步贯彻对分公司费用支出的控制、降低经营成本、统一总部财务审批程序的文件精神,加强对分公司现金出纳管理,作如下通知:
一、分公司所有支付的费用、借款等开支需要出纳员付款的必须由经手人填制“财务审批清单”经会计部主管审核,分公司负责人审核确认报深圳总部文控中心,由文控中心分类转呈总经理或财务经理审批后,分公司出纳方可支付给受款人款项,若未按规定(详见98年09月17日NR01098文件)审批或审批手续不完整分公司会计主管及出纳员不得付款,否则按以下情况分别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1.未经总部总经理或财务经理审批而付款的,追究分公司负责人、出纳员及会计主管的责任。
2.未经分公司会计主管审核(总部文控中心将不会受转总经理或财务经理审批)而付款的,追究分公司负责人、出纳之责任。
3.未经分公司负责人审批(总部文控中心将不会受转总经理或财务经理审批)而付款的,追究分公司会计主管、出纳员之责任。
二、分公司库存现金限额为人民币壹仟元,超过限额的当天必须送存银行,分公司库存现金仅用于发放工资、支付汽车过桥、加油及零星开支,其他超过使用支票起点金额的一律采用转帐支票支付。
三、自 年 月 日起实行库存现金每周周未盘点制度。由分公司负责人及会计主管共同对出纳的库存现金进行盘点、核对帐实,共同加签盘点表服总部备案。空白现金转帐支票由出纳员保管,银行预留印鉴的财务专用章由会计主管保管(如果支票申请有密码的,支票密码由会计主管保管),负责人印章由分公司负责人自己保管,实行空白支票、财务专用章、负责人印章分开管理。保险柜钥匙只能供出纳员一人使用,如有备用钥匙的,由会计主管加封加盖骑缝财务专用章及主管骑缝签名,交分公司负责人保管,作特殊情况(如发现出纳有违 纪嫌疑,监督或突击检查、盘点库存现金时)备用,负责人在使用备匙时必须同会计主管一起开封方可使用,否则因单独开封使用备匙而引起的后果及责任全部由负责人承担。保险柜密码只能是出纳一人知晓。出纳对保险柜及现金负完全保管责任。
四、分公司出纳员必须有当地人提供担保,担保人必须是当地国家公务员或国家正式在职职工,有固定的住所。分公司与担保人签定出纳担保协议书,报总部审查同意方可上岗。已经上岗没有担保的,补签后报总部备案。会计主管如属当地招聘,也同样需要有担保人提供担保并签订担保协议书,报总部审查备案。
五、总部拨付分公司的资金未到位时,如果分公司负责人需要借款发放工资的,也必须报总部审批后方可借款给分公司负责人(参照本通知第一条)。
六、分公司现金直销货款的收款工作必须由出纳前往收取,不得安排委托分公司送货员、司机或其他人员代为收取。如果当天有两个或两个以上收取直销现金的客户,而客户之间距离太远又无法完成的,由会计主管负责前往收取,负责人监督,收回后及时交给出纳入库送存银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