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买百万理财产品被骗 储户诉民生银行赔偿

文章编辑:网络编辑部  发布日期:2016-12-14

  储户李先生在民生银行营业厅内接受主管推荐,购买了价值百万元的理财产品,事后却发现被骗,银行称主管行骗与银行无关,银行不承担赔偿责任。日前,储户李先生将民生银行北京望京支行诉至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请求赔偿用于支付理财产品的100万及相应利息。

  原告李先生起诉称,2009年12月9日,他在民生银行营业点办理业务时,因语言障碍,被大堂工作人员介绍给项目主管郑某协助办理业务。2010年6月22日,他再次来到该营业点办理业务,郑某在协助办理业务后向李先生推荐银行理财产品,并出示了自己作为民生银行理财业务项目主管的工作证和名片。根据郑某的说明,该理财产品期限为6个月,收益率为12.3%,最低购买额为100万元。李先生购买了100万元该理财产品并由郑某办理一应相关手续。李先生曾对款项全部进入郑某的民生银行账户而非自己账户表示质疑,郑某解释为银行为方便操作将款项先进入银行项目主管的账户,之后再向客户进行回款。此后,郑某三次向原告发送邮件,说明“理财产品”进展,并告知已向李先生账户支付了112.3万元的理财回款,其账户余额为118万余元。然而,2011年9月30日,李先生在取款时发现该账户内仅有6万元余额,郑某实际上并未向李先生支付任何理财回款。事后,李先生多次前往营业厅与支行协商,却被告知郑某已死亡,上述购买理财产品的欺诈行为系郑某的个人行为,银行对李先生的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

  李先生认为,他和银行之间已成立储蓄存款合同关系。被告作为储蓄机构,具有保障保护存款安全的义务。郑某作为银行的主管,在银行的营业时间和营业场所内办理理财业务,李先生基于对其职务的认识和信任,有充分理由相信郑某具有相应的代理权限。且郑某的欺诈行为,表明银行严重疏于管理,制度存在漏洞,因此,银行对于李先生的损失具有明显的过错和不可推脱的责任。故向银行索赔100万元及相应利息。

  目前,朝阳法院已正式受理此案,等候进一步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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