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员招募作业办法
人员招募作业办法 第一条 目的 本公司为提升本公司人力资源之高度运用,以达适才适任之目的,特订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 一、凡有关本公司人员之聘雇任用均适用之。 第三条 人员类别 一、正式人员-长期性工作、固定工时者 (一)全职人员-每天工作满九小时(含一小时中午休息时间),并享有公司福利。 (二)兼职人员-每周工作满十二小时(即非每天及固定时间上班者),并享有公司部份福利。 二、临时人员-临时性工作、且六个月内完成工作者,不享有公司福利,且不享有遣散费制度。 第四条 作业程序 一、新聘任用人员及薪资预估 (一)各部门年度经营计划需提报人员编制及预估薪资,经核决权限核准,送交人事行政部,作为下年度各部门人员招募之依据,以达人员及薪资控管。 二、人员征募申请 (一)由需求部门填写 「人员征募申请表」(附表一),依核决权限送签。 (二)人事行政部依核准之「人员征募申请表」内容,刊登征人启示。 (三)临时人员召募由需求部门填写「临时人员申请表」(附表二),依核决权限送签。 三、面试作业处理 (一)由人事行政部将所收到之应征书面数据,进行初步资格审核,再汇整合格应征数据,交需求部门审核并筛选应征者后,即由人事行政部代为安排面试时间。 (二)理级以上主管得试其需要,由人力中介公司(head hunter)代为中介适当人选。用人部门须于「人员征募申请表」注明是否采此方式进行征募,人事行政部依据用人部门需求与人力中介公司联络相关中介事宜。 (三)应征人员至公司面试,得由人事行政部负责接待应征者。 (四)用人部门主管负责「初试」,并将初试结果纪录于「面试核定表」(附表三)。 (五)通过初试之应征者,得由人事行政部予以面谈,简介本公司福利制度及安排复试事宜,未面谈者亦应由人事行政部电话洽谈后,安排复试事宜。 (六)由权责主管负责「复试」及确认任用条件,并将复试结果纪录于「面试核定表」及「新进人员任用表」(附表四),于面试次日由人事行政部会签后。人事行政部需审核职等、职级及薪资结构并与面试主管确认,将「新进人员任用表」依核决权限送签。 四、通知作业 (一) 录用后由人事行政部负责联络及确认到职日期;透过人力中介公司招募人员者,决定录用后由人事行政部负责通知应征者及中介公司。 (二) 人事行政部依据已签核之「新进人员任用表」,寄发录取「通知书」或「聘雇契约书」及相关附件,依据「员工任用管理办法」通知录用者报到。 (三) 应征者面试审核不合格者,除非应征者要求,原则上不另行书面通知,并将应征者相关资料归档存查2个月,2个月后即予以销毁。 (四) 透过人力中介公司招募,由人事行政部负责中介请款(中介顾问费用)相关事宜,若试用期间发现不符公司要求拟不继续任用之情事,用人部门应立即通知人事行政部处理(含通知人力中介公司等)。 五、任用资格限制 凡有以下情事之一者,不得雇用为本公司员工: 1.褫夺公权尚未复权者。 2.通缉在案者。 3.受有期徒刑以上之宣告,而未谕知缓刑或未准易科罚金,尚未结案者。 4.受禁治产之宣告上未缴销者。 5.有吸食鸦片或其它毒品者。 6.患有精神病、法定传染病或其它重大疾病者。 7.原在本公司服务,未办清离职手续或被免职者。 8.品性顽劣,经其它家公私营机构解雇者。 9.未满15岁之人,但国民中学毕业或经主管机关认定其工作性质及环境无碍其身心健康者,不在此限。 10.未满16岁之人,本公司未取得法定代理人同意书及其年龄证明文件者。 11.未依法申请核准之外籍劳工。 第五条 核决权限,请参照核决权限办法。 第六条 临时人员 需由需求部门填写「临时人员申请表」,经核决权限送签,再送人事行政部办理相关事宜,惟任期不得超过六个月。任期超过三个月者,公司依劳基法规定提供劳保。 第七条 新进人员经试用考核,任用为正式员工,其相关福利及管理依公司各项 规定办理。 第八条 实施与修改 本办法由执行长公布后实施,修订时亦同。 本办法于民国92年5月30日订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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