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员服务规则
职员服务规则 □ 总则 第一条 概说 本规程依据文化事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本公司)章程的规定订定,其内容适用本公司的所有职员。 第二条 范围 本公司职员的服务,任用,待遇,工作及休息时间,出入场所,加班及值勤,考勤及请假,休假,停职,辞职及解职,教育训练,保健,奖励,惩戒等事项,除本公司章程,组织规程及其他章则另有规定的外,悉依本规程规定办理。 □ 服务准则 第三条 责任与义务 1.职员应遵守本公司各项规章,服从主管的指示,维护工作秩序,与同仁和睦相处,互相合作,以期达成本公司交付的任务。 2.职员如系担任主管的,应力求增进所属员工的技能,提高其工作效能,考核其工作成效,除予适当的督导外,并应率先达成任务,不得以未直接参与其工作为由而推卸责任。 第四条 研究发展 职员除应爱护本公司的一切设施,节省物资,及致力整理与保持良好的工作环境外,并应随时保持研究发展的精神,努力创造,以求增进工作效率及改良工作技术。如有有利业务改进的意见,应立即报告主管人员核办。 第五条 保守机密 职员应以本公司的信誉及利益为重,不得对外泄漏业务上的机密,以及从事有害本公司声誉及业务进展的事项。 第六条 兼职 职员不得兼任本公司以外的任何职务。如确有此种必要时,须于事先取得本公司的核准。 □ 任用 第七条 任用手续 1.本公司职员的任用,由总经理室核定。 2.本公司对有志服务人员,应就其学识,品德,能力,经历及体格,加以考查(且经权衡或考试及体格检查合格后),认为适宜时,方予任用为本公司职员。 3.对于具备一定资格条件的工友,经由考选认为适宜者,得予晋任为职员,其有关规则另订。 第八条 应具备的文件 新进人员应具备的文件如下: 1.户籍誊本或抄本。 2.学历及经历证件,担任最后职务的离职证明,兵役证明(具备时),最近2寸半身照片,以及其他必需的证书(依本公司规定格式填报)。 3.调查表及保证书(依本公司规定格式填报)。 第九条 保证 1.职员须办妥保证手续后方得报到。 2.保证人应为具备独立生活能力的成年人,且经本公司认可的。 3.保证书的格式及保证规约另订。 第十条 生效日期 职员于接获本公司通知,完成任用手续,至本公司指定的服务地点报到之日起,其任用即行生效。 第十一条 试用 1.新进职员以到职后40天内为试用期间。在此期间,如本公司认为不适合其所任职务时,得解除任用。如认为适任时,即于期满时发给正式任用通知。 2.本规定不适用于本规程第七条所规定由工友晋任的职员。 □ 待遇 第十二条 待遇 职员的等级,职位及工资,悉按“职员任用及待遇规则”的有关规定核定。 第十三条 旅费 职员奉命调职或因公出差时,得支旅费,其有关支给办法另订。 第十四条 物品的贷与 职员工作所需的服装、工具以及其他文具用品,得由本公司贷与,其有关贷与办法另订。 □ 工作及休息时间 第十五条 工作时间 职员的工作时间依下列的规定。在特殊情形下,得由总经理室核定变更,但变更后的每日总时数,不得少于规定的总时数。 上班时间:上午8时。 下班时间:下午5:30分。 休息时间:中午12时至下午1:30分。 星期六以中午12时为下班时间。 第十六条 特殊情形 1.除前条外,负有特殊任务的职员,其工作及休息时间以及轮班方式另订。 2.职员因公出差时,除经特别指示者外,应视为按照通常工作时间上下班。 第十七条 轮班方式 轮班方式另案规定。 第十八条 公休日 星期日称为公休日。由于业务上需要,停电或其他不得已的原因,本公司可临时变更或取消公休日。 第十九条 休假日 休假日规定如下。因季节性关系有赶工必要,经工会或员工同意,本公司得临时规定休假日照常上班。 1.全天休假日 (1)元旦 1月1日及2日 (2)妇女节(限女性)3月8日 (3)国庆日。 (4)感恩节。 (5)圣诞节。 2.国定休假日与公休日重复时得依政府规定补假。 第二十条 考勤卡 本公司及工厂内均设有考勤卡。职员上下班时间必须亲自打卡,中午休息时间开始及终止时亦同。 □ 出入场所 第二十一条 一般规定 1.职员进入本公司必须随身佩带本公司发给的职员证。 2.其他有关出入公司的规定,另行公布。 第二十二条 携带物品 1.职员出入本公司时,非经许可不得携带日常用品以外的物品。如有携带的必要时应先获得直属主管的核准,并在出入时向警卫或总务课长出示证明,并接受检查。 2.职员有携带非业务所需的易燃物品、凶器或其他危险物品进入本公司,或有未经直属主管核准将公有财物携出本公司或工厂的可能时,应在经理副理或相当等级人员见证的下接受搜查。但受搜查的职员如为女子时,搜查人应由女子担任。 第二十三条 禁止进入 职员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禁止进入或勒令退出本公司。 1.未佩带职员证的。 2.酗酒的。 3.携带非业务所需的易燃物品、凶器或其他危险物品的。 4.本公司认为有害公众卫生或有本规程第四十二条情形的。 □ 加班及值勤 第二十四条 加班 职员在规定工作时间以外工作者,包括提前上班工作及下班后继续工作,得支给加班津贴。有关支给办法见“职员任用及待遇规则”第十条。 第二十五条 值勤 职员由于业务上的需要,在例假日工作者,得支给假日津贴,或于事后申请补休。有关办法见“职员任用及待遇规则”第十一条。 □ 考勤及请假 第二十六条 迟到早退 1.逾上下午上班时间到班在半小时以内的,即视为迟到一次。 2.到班时间在上下午上班时间后半小时以上的,即视为请事假半天,应即补办请假手续,并照常上班工作。 3.在工作时间内因业务上的需要而离开工作场所或早退外出时,应事先报请直属主管核准。如是因私事而离开工作场所,或早退外出时,应办理请假手续。 4.因天灾、人祸或其他人力不可抗拒的情况而迟到,经提出报告而查明确实者,或报经核准后而早退的,得免按迟到早退计算。 第二十七条 请假 1.职员因私事或疾病而请假时,应依规定觅妥经办事务代理人并填写请假单,于事先报请主管核准。 2.病假及3日以下的事假得由各部门经理核准,3日以上事假应由各部门经理核转总经理室核准。 3.病假逾3日以上时,应随同请假单检附医师诊断书。诊断书逾期时应即补具新诊断书。公司认为必要时,并得指定医师重新开具诊断书。 4.职员请假,除因病及遇有人力不可抗拒情形,不能先行报准的,得于事后补办请假手续外,其余非经核准不得先行离职,否则以旷职论。虽经请假而假满不到班且未续假的,亦以旷职论。 5.职员请假期间内如遇有公休日或休假日不得扣除计算。 □ 休假 第二十八条 公休 1.新进职员于下年度给予公休4天。 2.连续服务满1年以上的职员,如全年度请假未超过30天的,下年度给予公休14天,10年以上的,每1年加给1天,加至30日止。 3.如全年度请假超过30天的,每超过1天则扣除公休1天,至请假44天时,即不再给予公休。 但因公伤病假及特别休假除外。 4.旷职者即予取消上述3项公休的权利。 5.如未公休日数累积至60天以上时,其超过60的日数得给付不休假奖金(金额为工资日额乘以超过的日数),于发夏季奖金时给付。 6.公休时应于前一天以前提出申请单,经核准后方得离职。 7.因工作繁忙未能离职时,得更改休假日期。 8.病假或不得已的紧急事假,经按期提出请假单的,在规定公休日期中扣除后得申请公休。 第二十九条 特别休假 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公司核准后给予特别休假。 1.遇有天灾或人力不可抗拒情形而不能上班。 2.出席法庭或文化局等机构作证或鉴定等。 3.产假 (1)女职员生产后八星期。 (2)流产:不足3个月的妊娠,依照病假办理。 3个月以上的妊娠,给予特别休假4星期。 7个月以上的妊娠,给予特别休假8星期。 4.因公伤病经提出医师诊断书(必要时由公司指定医师提出诊断书)。 5.短期兵役在1个月以下的。 6.本公司认为必要时。 第三十条 庆吊休假 1.遇有下列庆吊事项之一的,经公司核准后得给予特别休假。 (1)本人结婚得连续休假8日(包括婚礼举行日)。 (2)子女结婚得休假1天(婚礼举行日)。 (3)子女出生(包括死产)得休假1天。 (4)丧假:a.承重祖父母、父母或配偶丧亡的,得休假8天。 B.祖父母、外祖父母、配偶的承重祖父母、父母或子女丧亡时,得休假6天。 C.子女的配偶及兄弟姐妹死亡时得休假3天。但弟妹在产后6个月以内死亡的得休假1天。 D.孙男女死亡的得休假2天。 (5)婚丧假须离服务处所时,得按其路程远近,交通状况,酌情核给路程假。 2.关于第(4)项丧假,如有特殊情形,可于一个月期间内分期休假。 3.在庆吊休假期间遇有普通休假日时(包括公休日,轮班休假等),得免予计算在内。 4.如在上班4小时后发生第(4)项的情形,则当天剩余上班时间亦按特别休假计算。 如在4小时以内时,则丧假自当天起算。 □ 停职 第三十一条 停职事由 职员由于下列原因之一,得在一定期间内停职: 1.本公司认为对业务有必要的。 2.非由于业务原因的伤病,已请病假且停发工资后经3个月仍未痊愈者。 3.服兵役在1个月以上者。 4.由于其他原因而有停职之必要者。 第三十条 停职期间 1.停职期间原则上规定如下: (1)非由于业务原因的伤病,经核准停职者: 服务未满1年者 3个月 服务满一年以上五年以下者 6个月 服务五年以上者 1年 (2)由于其他原因者按必需期间办理。 第三十三条 其他规定 1.职员停职期间得由本公司视业务需要而令其复职。 2.职员在停职期间届满时,如未接获本公司复职通知,自期间届满之翌日起,即视同自动解除任用关系。 3.停职期间不计入服务年资内。 4.上述第2及3项之规定,不适用于因兵役停职之情形。 5.职员停职期间,原则上免支工资。如由于本公司的需要而命令其停职时,则是否支付工资,由总经理室决定。 □ 辞职及解职 第三十四条 辞职 1.职员拟自请辞职时,应于3个月前向本公司提出申请(申请书内应载明辞职原因)。 2.申请未经本公司核准前,应继续服务,不得先行离职。 第三十五条 职员退休依照本公司“职员退休规则”办理。 第三十六条 解聘 职员由于下列原因之一,得由本公司于30天前通知予以解聘,并给付一个月的工资而予以解聘。 1.精神或机能发生障碍,或身体虚弱,衰老、残废等,经本公司认为不能再从事工作者。 2.行为或服务成绩欠佳,经本公司认为不适宜于工作者。 3.由于其他类似原因,或业务上之必需者。 惟因应职员本人负责的事故,而予遣散者,不予给付任何补偿金。 第三十七条 任用关系的停止 职员由于下列原因之一,即予停止任用关系: 1.死亡。 2.申请辞职获准。 3.因受惩戒而解聘。 4.届满退休年龄。 5.停职期间届满后未接获复职通知。 6.有聘用期间的约定,其期间届满时。 7.由于其他原因而解聘者。 第三十八条 退职金 有关退职金给付的规定另订。 □ 教育训练 第三十九条 一般原则 本公司为业务需要而提高职员所任工作的技能,或为增进职员的知识与品德水准,使能担任较高职务,得随时指定职员接受必要的教育训练。 第四十条 方式 1.职员教育训练得以自办补习班,训练班,或以委托方式行之。必要时并选派工作成绩优良有志进取的职员,赴国内外机构参加训练或实习。 2.职员在办公时间内接受本公司指定的教育训练时,得视同办公。但受训时间在假日或在工作时间以外时,不得视为加班。 □ 保健 第四十一条 体格检查 1.职员应在进入本公司时及在每年规定期间接受体格检查。本公司认为必要时,得对全体或一部分职员实施体格检查种痘或预防注射。 2.职员不得无故拒绝接受本公司所举办的体格检查,种痘或预防注射,及其他有关保健的必要措施。 第四十二条 严重疾病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者,其为新进者不予任用为本公司职员,其为现有职员则不得进入本公司工作场所。 1.患有慢性痼疾不能胜任工作者,或可能因工作而恶化者。 2.患有公认的传染病及疑似传染病者。 3.曾患传染病或严重疾病,虽经治愈而尚未复元者。 4.接近公认的传染病患者而有已受传染的可能者。 5.患有其他法令禁止患者就业的疾病,或本公司特约医师认为患有不宜就业疾病者。 □ 奖励 第四十三条 奖励类别: 职员的奖励分为下列六种。 嘉奖,小功,大功,服务年资奖,功绩奖及创造奖。 第四十四条 嘉奖,小功,大功 对职员的功绩,经评定后,分别授予嘉奖,小功及大功。接受前项奖励者,于其受奖日期所属的半年考绩分数上,按下列标准三等分,加入加薪考绩分数,晋升考绩分数及奖金考绩分数中。 嘉奖一次 6分 小功一次 12分 大功一次 24分。 第四十五条 服务年资奖,功绩奖,创造奖 服务年资奖,功绩奖及创造奖的实施办法另订。 第四十六条 创造奖 职员在业务上有创造或发明,经采纳施行确有特殊贡献者,得授予创造奖。 □ 惩戒 第四十七条 惩戒类别 1.职员有职务上或行为上的过失,应予惩戒。惩戒处分经核定后于二日前通知其本人。 2.惩戒的类别按事件之严重程度计分为解聘,降职或降等(级),停职停薪,减薪,及申诫: (1)解聘:对于情节严重者,不予事先通告即行解聘,不予给付一个月工资的补偿。 (2)降职或降等(级):对于情节不如前项的严重者,得迁调其职位或予以降等(级)。 (3)停职停薪:对于情节不如前二项之严重者,得暂行停止其上班,且不支给其停止上班期间的工资。但每次以不超过七日为限。 (4)减薪:对于情节更轻微者,得减薪一次,其数额为平均半日的工资。 (5)申诫:对于情节轻微者,予以申请处分。 第四十八条 解聘处分 除依本规则第三十六条的规定本公司得予以解聘外,属于下列各项之一者,得予以解聘处分: 1.新进职员对本人姓名、年龄、籍贯、住址、学历,经历及户籍等个人资料有虚报或使用不正当方法取得的情形。 2.连续旷职二星期以上者。 3.屡经处分,仍时常迟到早退,请假或不热心工作者。 4.在上班时间,擅自放弃工作者。 5.故意怠忽本身的工作,或妨碍他人的工作,破坏机械设备的调整状况,以及导致其他造成妨碍工作进行的情形。 6.故意破坏,焚毁偷窃,隐匿或遗失本公司的公用设备、文件、财务等,因而妨碍本公司的业务或致本公司蒙受损害者。 7.故意违反本公司有关安全卫生规则或指示者。 8.泄漏业务上的重要秘密或有故意破坏本公司信誉的行为者。 9.未经许可,擅自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本公司设备,以制作或修缮私物者。 10.未经本公司核准,私自在外兼职者。 11.利用职权接受外界的财物馈赠者。 12.将本公司借贷的物品如制服工具等转让他人者。 13.伪造或改进本公司徽章或服务证,或将其借与他人使用,或转让他人者。 14.在本公司内擅自集会演讲,或在指定场所之外发布文告,图书或其他类似文件者。 15.利用职权与外界勾结图谋私利者。 16.在本公司内赌博或举行其他类似之不正当行为者。 17.有妨害风化行为者。 18.违反本公司重要的规则、公告,或职务上的命令,或有扰乱本公司秩序或管理之行为者。 19.对人有强暴胁迫的行为者。 20.有触犯刑章的行为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确定,而未谕知缓刑或未准易科罚金者。 21.已受两次以上的惩戒,而仍有不知反省的行为者。 22.有其他类似前列各项的不正当行为者。 第四十九条 其他惩戒 属于下列各项之一者,得视其严重程度予以降职,降等(级),停职停薪,减薪或申诫之处分: 1.时常迟到、早退,请假或不热心工作者。 2.怠忽本身的职责,或妨碍他人的工作,破坏机械设备的调整状况,以及导致其他造成妨碍工作进行的情形。 3.怠忽职责,因而损毁或遗失本公司的文件或财物等,以至本公司蒙受损害者。 4.怠忽职责,因而违反本公司有关安全卫生规则或指示者。 5.未经完成必要手续,携出或意图携出本公司的公用财物者。 6.疏忽防火措施或随地引火者。 7.因斗殴争辩而扰乱本公司的安宁者。 8.对工作进行或其他事件作虚伪不实的报告者。 9.在本公司或利用本公司进行私人交易者。 10.违反本公司的规章、公告,或命令,或破坏及扰乱本公司内的风纪及秩序者。 11.有其他类似前列各项的不正当行为者。 12.教唆或帮助他人,企图、预谋或未遂前条及本条各项行为者。 第五十条 督导职责 职员倘有前列三条的情形,如其直属主管负有督导不周的责任时,则应受连带处分。 第五十一条 损害赔偿 由于职员的故意,或擅专的行为而造成重大的过失,以至本公司蒙受财物上的损害时,该职员除接受处分外,并应负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