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为合伙实为借贷纠纷案件答辩状
文章编辑:网络编辑部 发布日期:2020-04-02
答 辩 状
答辩人:李xx,女,汉族
住址:
身份证号码:
被答辩人:谭xx,男,汉族,
住址:
身份证号码:
因被答辩人不服(2019)粤1973民初xxxxx号民间借贷纠纷上诉一案,现答辩如下:
被答辩人因为经营公司需要资金,希望向答辩人借款经营,并承诺保证本金安全和固定收益,遂签订《合作协议书》、《个人投资协议》,但所有相关协议均证明双方实际上为民间借贷关系,后面被答辩人出具的《借条》、《还款计划承诺书》又进一步确认了双方实际为民间借贷关系。答辩理由如下:
一、答辩人与被答辩人双方存在的实际法律关系为民间借贷。双方协议约定了“不参与管理”、“固定收益”、“不承担经营风险,保障本金及收益”的保底条款,没有约定“履行法定的出资入股或入伙程序”。只享有收益不承担风险,不符合投资的特征。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三十条规定:“个人合伙是指两个以上公民按照协议,各自提供资金、实物、技术等,合伙经营、共同劳动。”个人合伙的基本特征是合伙人之间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不参与管理”、“固定收益”、“不承担经营风险,保障本金及收益”的保底条款不符合这个特征,应当认定为名为投资实为借贷的民间借贷关系。
2、本案签订的两份协议均带有保底条款,不符合投资需承担风险的特征。答辩人与被答辩人及第三人谭x2018年3月30日签订《合作协议书》,虽然协议书名义为投资,但在《合作协议书》约定了附加条款,附加条款约定“店面经营损失由甲方负全责”、“甲方倒闭或转让必须全部退回乙方、丙方的股金”。为了进一步明确双方实际的法律关系,双方2018年4月1日又签订了《个人投资协议》,该协议约定“每月固定分红3000元”、“投资期限12个月”、“合同期间甲方不参与运营管理,但不管盈亏必须保障每月的分红回报与本金安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联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四条规定:对于“合同中约定保底条款的应当认为是借贷关系”,本案法律关系可以参照该规定认定。
3、本案《个人投资协议》约定了固定收益。本案《个人投资协议》预先设定每月分红3000元实际为利息,若出资主体享有固定的回报或收益,并不承担经营风险,这与投资合作共担风险、共享收益的特点相悖,不符合合作投资的基本特征,而符合借贷法律关系的特征,因而就投资款而言,名为投资实为借贷,应认定为民间借贷关系。
4、本案《个人投资协议》约定答辩人不参与企业经营管理。若出资主体不享有包括决策权、知情权、监督等参与企业经营管理的权利,则其实质不具有股东或合伙人地位,不属于投资关系。
5、协议没有约定履行法定的出资入股或入伙程序。 两份协议虽名义为投资行为,但不能认为是投资入股。根据公司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的规定,股东出资后,公司应当向其签发出资证明书,并置备股东名册,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方可行使股东权利。本案中协议并未约定答辩人加入公司的股东名册,答辩人的投资并不具有意图成为公司股东的目的,其投资款项不能视为入股资金。答辩人的投资行为不能认定是对公司的入股,而是名为投资实为借贷的性质。
6、协议约定了“投资款”归还期限。本案《个人投资协议》约定投资款归还期限为12个月,这也不符合投资的特征,而符合借贷关系的特征。
二、在对同一事件签订多份协议时,应当以最后签订的协议约定为准,确定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最后被答辩人签订《借条》、《还款计划承诺书》,说明被答辩人也明确双方的法律关系为借贷。
对于答辩人提供十万元资金一件事情,2018年3月30日双方签订了《合作协议书》;2018年4月1日又签订了《个人投资协议》;2018年11月21日被答辩人又签订了《借条》;2019年5月28日被答辩人又签订了《还款计划承诺书》。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合同签订后,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签订多份协议的,应当认为最后一份签订协议是对前面协议的变更,所以应当以双方最终的约定为准。在签订《合作协议书》还没有实施时,第二天双方又签订《个人投资协议》,《个人投资协议》是对《合作协议书》的变更,最后被答辩人又签订《借条》、《还款计划承诺书》,双方进一步明确双方法律关系为借贷关系。
三、被答辩人抗辩没有实际支付借款毫无根据。
1、2018年11月21日被答辩人出具《借条》上清楚记明为“借到”,所以借款被答辩人已经收到。
2、2019年5月28日被答辩人又签订了《还款计划承诺书》,与上述《借条》互相印证,如果没有收到借款不可能出具《还款计划承诺书》。
四、被答辩人支付的“分红”实际为支付的利息,本金并未归还。
被答辩人支付的“分红”,与《个人投资协议》的约定是相吻合的,该款实际为支付的固定利息,且该利率不超过年利率36%,符合民间借贷的法律规定,除了利息被答辩人没有归还本金。
综上所述,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当驳回被答辩人上诉请求,维持原判。
此致
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答辩人:
20019年12月8日
答辩人:李xx,女,汉族
住址:
身份证号码:
被答辩人:谭xx,男,汉族,
住址:
身份证号码:
因被答辩人不服(2019)粤1973民初xxxxx号民间借贷纠纷上诉一案,现答辩如下:
被答辩人因为经营公司需要资金,希望向答辩人借款经营,并承诺保证本金安全和固定收益,遂签订《合作协议书》、《个人投资协议》,但所有相关协议均证明双方实际上为民间借贷关系,后面被答辩人出具的《借条》、《还款计划承诺书》又进一步确认了双方实际为民间借贷关系。答辩理由如下:
一、答辩人与被答辩人双方存在的实际法律关系为民间借贷。双方协议约定了“不参与管理”、“固定收益”、“不承担经营风险,保障本金及收益”的保底条款,没有约定“履行法定的出资入股或入伙程序”。只享有收益不承担风险,不符合投资的特征。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三十条规定:“个人合伙是指两个以上公民按照协议,各自提供资金、实物、技术等,合伙经营、共同劳动。”个人合伙的基本特征是合伙人之间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不参与管理”、“固定收益”、“不承担经营风险,保障本金及收益”的保底条款不符合这个特征,应当认定为名为投资实为借贷的民间借贷关系。
2、本案签订的两份协议均带有保底条款,不符合投资需承担风险的特征。答辩人与被答辩人及第三人谭x2018年3月30日签订《合作协议书》,虽然协议书名义为投资,但在《合作协议书》约定了附加条款,附加条款约定“店面经营损失由甲方负全责”、“甲方倒闭或转让必须全部退回乙方、丙方的股金”。为了进一步明确双方实际的法律关系,双方2018年4月1日又签订了《个人投资协议》,该协议约定“每月固定分红3000元”、“投资期限12个月”、“合同期间甲方不参与运营管理,但不管盈亏必须保障每月的分红回报与本金安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联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四条规定:对于“合同中约定保底条款的应当认为是借贷关系”,本案法律关系可以参照该规定认定。
3、本案《个人投资协议》约定了固定收益。本案《个人投资协议》预先设定每月分红3000元实际为利息,若出资主体享有固定的回报或收益,并不承担经营风险,这与投资合作共担风险、共享收益的特点相悖,不符合合作投资的基本特征,而符合借贷法律关系的特征,因而就投资款而言,名为投资实为借贷,应认定为民间借贷关系。
4、本案《个人投资协议》约定答辩人不参与企业经营管理。若出资主体不享有包括决策权、知情权、监督等参与企业经营管理的权利,则其实质不具有股东或合伙人地位,不属于投资关系。
5、协议没有约定履行法定的出资入股或入伙程序。 两份协议虽名义为投资行为,但不能认为是投资入股。根据公司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的规定,股东出资后,公司应当向其签发出资证明书,并置备股东名册,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方可行使股东权利。本案中协议并未约定答辩人加入公司的股东名册,答辩人的投资并不具有意图成为公司股东的目的,其投资款项不能视为入股资金。答辩人的投资行为不能认定是对公司的入股,而是名为投资实为借贷的性质。
6、协议约定了“投资款”归还期限。本案《个人投资协议》约定投资款归还期限为12个月,这也不符合投资的特征,而符合借贷关系的特征。
二、在对同一事件签订多份协议时,应当以最后签订的协议约定为准,确定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最后被答辩人签订《借条》、《还款计划承诺书》,说明被答辩人也明确双方的法律关系为借贷。
对于答辩人提供十万元资金一件事情,2018年3月30日双方签订了《合作协议书》;2018年4月1日又签订了《个人投资协议》;2018年11月21日被答辩人又签订了《借条》;2019年5月28日被答辩人又签订了《还款计划承诺书》。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合同签订后,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签订多份协议的,应当认为最后一份签订协议是对前面协议的变更,所以应当以双方最终的约定为准。在签订《合作协议书》还没有实施时,第二天双方又签订《个人投资协议》,《个人投资协议》是对《合作协议书》的变更,最后被答辩人又签订《借条》、《还款计划承诺书》,双方进一步明确双方法律关系为借贷关系。
三、被答辩人抗辩没有实际支付借款毫无根据。
1、2018年11月21日被答辩人出具《借条》上清楚记明为“借到”,所以借款被答辩人已经收到。
2、2019年5月28日被答辩人又签订了《还款计划承诺书》,与上述《借条》互相印证,如果没有收到借款不可能出具《还款计划承诺书》。
四、被答辩人支付的“分红”实际为支付的利息,本金并未归还。
被答辩人支付的“分红”,与《个人投资协议》的约定是相吻合的,该款实际为支付的固定利息,且该利率不超过年利率36%,符合民间借贷的法律规定,除了利息被答辩人没有归还本金。
综上所述,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当驳回被答辩人上诉请求,维持原判。
此致
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答辩人:
20019年12月8日
- 下一篇:欠钱不还如何处理?
- 上一篇:公司如何加强货款回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