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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TV消费后被砍伤,经营者被判担责40%

文章编辑:网络编辑部  发布日期:2016-12-05


        林女士与朋友到某饮食娱乐中心吃饭唱歌,因点歌问题与服务员发生争吵,离开KTV时林女士被点歌服务员找人砍伤送医救治。事后,林女士将某饮食娱乐中心告上法庭,以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为由诉求其赔偿各项经济损失15万元。日前,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牛栏山法庭开庭审理了此案。

    原告林女士诉称:2011年1月28日晚10时许,林女士一行六人到某饮食娱乐中心唱歌消费,因点歌问题与服务员发生口角,林女士一行六人正欲离开时,点歌服务员找人将林女士砍伤,后林女士被送至急诊抢救中心抢救治疗,诊断为右腕部开放性损伤,经法医鉴定构成重伤。为此,花费医疗费14 910.89元。因某饮食娱乐中心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事后又未能及时保护现场,扣押闹事者,致使闹事者不见踪影。至今未破案,故起诉,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及精神损失费共计15.4万余元。

    被告某饮食娱乐中心辩称:2011年1月28日晚,林女士一行人在被告处消费,林女士一行人与他人发生争吵,被告中心大厅经理得知后,把双方劝开,并送走他们。后来一个服务生跟大厅经理说,一方把另一方给砍了。林女士所说的服务生并不是被告公司的人,与被告无关,故不同意林女士的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认为,从事娱乐经营活动的法人,应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因第三人侵权导致损害结果发生的,由事实侵权行为的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安全保障义务人有过错的,应当在其能够防止或制止损害的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本案被告应提供有适当人员为消费者提供预防外来(外界、第三人)侵害之保障以及可能出现情况的有效预警,而本案中,被告未采取有效措施。致使第三人肆意砍伤原告,第三人是直接侵权人,而被告为补充责任人。在实际侵权人尚未查明之情况下,法院认定被告对防止损害之发生存在过错,应承担在其合理控制危险发生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本院依被告之过错程度,酌定被告承担40%补充赔偿责任。应当指出被告并非直接侵权人,其赔偿责任亦应当进行限制,故对于原告要求之精神损失,没有要求本案被告赔偿之法律依据,故该请求不予支持。

    最终,法院判决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法医鉴定费、护理费、伙食补助费、误工费、伤残赔偿金合计3.4万余元。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判决后双方均未请求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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