见异思迁闹离婚,法院判决不准许
文章编辑:网络编辑部 发布日期:2016-12-05
王某出生在垦利一个普通农民家庭,他自幼好学,头脑也很灵活,高中毕业后,由于家境贫寒,放弃了继续读书的机会,到垦利县城一家企业打工。2000年5月份,经人介绍与在本县另一家企业办公室工作的李某相识,李某时尚的气质让王某一见钟情,俩人很快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不久后,在李某的支持下王某辞职,凭借着灵活的头脑做起了生意,钱袋子日渐鼓了起来。2005年7月,女儿出生,妻子李某在家做起了全职太太。但随着王某应酬的增多,开始嫌弃妻子的“平凡”。2008年11月,王某结识了在美容店工作的刘某,并开始频繁交往。刘某的出现使王某更加嫌弃李某生活缺乏“情调”,2010年9月20日,王某起诉至法院要求离婚,理由是追求“生活质量”。
垦利县法院经审理认为,俩人婚后感情尚好,有一定的感情基础,依法判决不准离婚。面对承办法官苦口婆心的劝导,王某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并承诺今后一定好好对待妻子。 见异思迁闹离婚 法院判决不准许
古语曰“糟糠之妻不下堂”。但是王某却因嫌弃妻子李某的“平凡”,追求自己所谓的“生活质量”而将糟糠妻推上山东省垦利县人民法院被告席,要求与之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