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具厂老板签发空头支票骗取财物获刑11年
法院经审理查明:曹广江于2007年8月间,在河北省廊坊市木材市场尹某处购买约90立方米共计价值人民币14.7 万元的水曲柳原木,并承诺以现金支票形式在8月29日后划款。曹广江称银行规定个人出具支票的金额不能超过5万元,所以交付给尹某三张中国农业银行的现金支票,分别是2007年8月29日、8月30日、9月10日,出票日期和金额均为是曹广江书写的,曹陆续从尹某在木材市场的库房内拉走水曲柳原木。事后尹某拿着上述支票按支票上的日期到银行取钱,被银行告知该账户内只有1000余元,后尹某将此情况告知曹广江并向曹要货款,但曹一直推脱不见面,导致尹某无法继续经营。
2007年9月12日,被告人曹广江找到北京市申锋木材厂销售部的负责人陈某购买水曲柳原木,曹广江将木材拉走后,其妻弟交给陈某一张中国农业银行现金支票用于支付货款,陈某当面在支票上填写了双方结算的木材款19.8万余元,曹广江的妻弟告知陈某延后几日再提款。2007年9月银行工作人员告知陈某该账户内没有钱,陈某随即找到曹广江,曹广江承认其账户内暂时没有钱款,并让陈某月底再来结款,但曹广江到了月底还是推脱没有钱结款,并承诺于2008年1月15日付清货款,但曹广江在期限届满后不仅没有付款,而且其电话也一直处于关机状态,曹广江经营的家俱厂无人。陈某持现金支票再次到银行取款,账户内仍没有钱,陈某要求银行为其出具了退票理由书,并向公安机关报案。
一审法院经审理判决后,曹广江以其向尹某、陈某提供现金支票时,只是作为购买木材的担保手段,并且已明确告知对方账户内没有钱款,因此双方之间属于民事纠纷为由,上诉至二中院。
法院认为,曹广江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签发空头现金支票的手段,骗取他人财物,且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构成票据诈骗罪,依法应予惩处。曹广江所提其向尹某、陈某提供现金支票时,只是作为购买木材的担保手段,并且已明确告知对方帐户内没有钱款,因此双方之间属于民事纠纷,其行为不构成票据诈骗罪的上诉理由,经查被害人尹某、陈某的陈述均能证明曹广江从二被害人处购买木材,并以现金支票作为支付货款的方式,后在案四张现金支票均被银行拒付,二被害人再向曹广江索要货款,曹广江以各种理由拖延,直至逃跑;在案的中国农业银行某支行出具的帐户基本信息、开立单位银行结算帐户申请书、对帐单以及曹广江的供述,能够证明涉案现金支票对应的银行帐户内自2007年8月至11月帐户余额始终为1200余元,且没有资金往来情况,足以证实曹广江所签发的均为空头现金支票,该支票既不能作为支付货款的手段,亦不能作为担保手段。综上,曹广江的行为符合票据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并非民事纠纷,故曹广江所提上诉理由,无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不能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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